HKSAR 訴 LAW FU WING DCCC84/2025

報復縱火及保釋逃避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Yip6/11/2025[2025] HKDC 16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W FU W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因交通事故與PW1發生爭執,雖已支付25,000港元賠償,仍因怨憤而指示同謀Yeung Chun Sing縱火。2022年10月26日,PW1父親的私家車及鄰近車輛在停車場被燃燒,兩車均受損,被告承認自己是主謀但沒有親赴現場。其後被告獲准保釋,卻於2023年8月3日未按指定日期歸押,逃避約13個月後才被捕。他就串謀縱火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歸押認罪,並已賠償兩輛車的修理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縱火的量刑,須衡量縱火在香港人口稠密環境下的危險性、被告的主謀角色、計劃程度、動機及損害。另一爭議是保釋後未歸押的刑罰,以及兩罪應否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被告一時衝動、及早認罪、真誠悔意、家庭負擔及全額賠償;控方則強調縱火的嚴重性及逃避司法程序的時間。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縱火屬嚴重且本質危險的罪行,具有最高終身監禁刑罰,人口稠密地區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但量刑仍須反映風險、策劃程度及動機。本案屬個人報復,計劃簡單,火勢迅速受控且無人受傷,故串謀縱火的起點為監禁36個月。被告及早認罪及真誠悔意獲減三分之一,再因全額賠償減三個月,判21個月。未歸押屬破壞保釋信任及刑事程序完整性的行為,起點六個月,認罪後判四個月。依整體性原則,兩罪雖有關聯但性質不同,未歸押刑期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訴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35,確認縱火的危險性及阻嚇需要;參考HKSAR 訴 Yeung Chun Sing [2023] HKDC 1845及HKSAR 訴 Leung Man Chun [2022] HKDC 978比較同類案件。關於未歸押,法院引用HKSAR 訴 Lee Man Chun [2022] HKDC 978;關於分期執行,引用HKSAR 訴 Lo Kam Fai [2016] HKCA 94,並依《刑事罪行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文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串謀縱火判監21個月,就未有合理因由歸押判監4個月,後者與前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5個月。法院另命令向兩名車主支付合共49,977港元賠償。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縱火只造成財物損失且無人受傷,人口稠密環境仍會帶來顯著阻嚇性刑罰。主謀即使未到現場,仍可能承擔較重責任;全額賠償可獲具體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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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報復性縱火但沒有人受傷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縱火在香港人口稠密環境下具有重大危險,即使只有財物損失仍須阻嚇。本案被告因串謀縱火判刑21個月。

Q.保釋後逃避歸押會判刑多久?
A.

未有合理因由歸押會被視為破壞保釋信任及刑事程序。本案被告逃避約13個月,認罪後被判監禁4個月。

Q.縱火及未歸押的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A.

法院指出兩罪性質不同,未歸押刑期通常應與主要罪行分期執行。本案4個月刑期接續21個月刑期,合共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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