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06/2024
製作虛假簽證文件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ERRERA HOMER LEONARD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ice Chan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間,與他人串謀安排18宗虛假工作簽證申請,涉及聲稱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虛假僱主及申請人。被告製作虛假僱傭合約、收入證明、地址證明、稅務評估、公共事業賬單及銀行結單,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文件,以每宗收取港幣20,000至30,000元報酬,另向虛假僱主支付港幣10,000元。18項控罪中,除3宗外均獲批准。被告承認18項串謀詐騙罪,另有7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量刑起點、被告持有表格八擔保身分及曾有同類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連續作案是否須進一步加刑,以及認罪折扣和整體量刑原則應如何適用。辯方主張被告悔意真摯、合作及及早認罪,並要求不要因其身分而加刑;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案件規模、策劃程度及被告積極角色判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虛假簽證計劃經過周密策劃且具組織性,被告積極製作大部分虛假文件及申請表,故18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每項監禁3年。被告在持有表格八擔保身分期間犯下影響社會及香港聲譽的罪行,每項加刑3個月。除第一項外,其餘罪行均在兩次同類定罪後發生,依據 HKSAR v Chan Pui Chi 的原則再加刑3個月;多次相類罪行在不同時間發生,亦須反映較高刑責。考慮及早認罪後給予40%折扣,再依整體性原則將總刑期定為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Marie Edward Cyril Durup 及 R v Loh Wah Theam 說明同類罪行一般約3至4年的量刑範圍;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支持對重犯者加刑;又引用 R v Tong Hoi-fung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o Ching Fai,確立多宗相類罪行在不同時間犯下時可判處較單一罪行為重的刑罰。罪行依普通法成立,並可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對18項串謀詐騙罪認罪。第一項判監23個月;其餘各項判監27個月。第三項其中13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其餘刑期與第一及第三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持有表格八擔保身分而犯下影響社會及香港聲譽的罪行,可構成加刑因素;先前同類定罪未能產生阻嚇作用亦會導致進一步加刑。及早認罪可獲重大折扣,但須受整體量刑原則約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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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作虛假工作簽證文件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經過周密策劃,被告又積極製作虛假文件及申請表;雖然及早認罪獲折扣,最終總刑期仍為監禁36個月。
Q.持有表格八身分犯案會否加刑?
如罪行影響社會及香港的秩序與聲譽,表格八擔保身分可屬加刑因素。本案法院因此在每項相關控罪加刑3個月。
Q.有同類定罪後再犯會如何判刑?
被告曾兩次因同類罪行被定罪,較後的17項罪行在其後發生。法院認為先前刑罰未有阻嚇作用,故進一步加刑,並按整體性原則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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