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33 & 1063/2023(合併)
C 及 DCCC 598/2024(一併審理) C
[2025] HKDC 1871 D
D
E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33 及 1063 號
G G
H
H --------------------------------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I
訴
J J
李應強(第一被告人)
K 李義磡(第二被告人) K
陳國權(第四被告人) L
L
鄭美玲(第五被告人)
M M
林建基(第六被告人)
N
N 楊浩源(第七被告人)
O 鍾廣斌(第八被告人) O
陳志誠(第九被告人)
P P
梁寶欣(第十被告人)
Q Q
戴三福(第十一被告人)
R -------------------------------- R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區域法院 C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98 號
D D
E E
---------------------------------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F
訴
G G
郭俊森
H H
---------------------------------
I I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J J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
K 出席人士: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K
DCCC 433 & 1063/2023
L L
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
M M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N 張錦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 N
代表第二被告人
O O
趙柏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
P P
代表第四被告人
Q 謝漢元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馮律師事務所延 Q
R
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R
韋浩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劭甡律師事務所
S S
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T 第七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T
U U
V V
-3-
A A
B B
連普禧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
C 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C
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
D D
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E E
凌蔚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燊達華 曾漢威律師
F 行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F
第十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G G
DCCC 598/2024
H H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延聘,
I 代表被告人 I
J J
控罪: DCCC 433 & 1063/2023
K K
[1] 聲 稱 是 三 合 會 社 團 的 成 員 ( Claiming to be a
L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訴第九被告人 L
[2] 串 謀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M M
dangerous drugs)
N N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O 訴第五被告人 O
[4]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P P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Q Q
- 訴第八被告人
R DCCC 598/2024 R
[1] 串 謀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S S
dangerous drugs)
T T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U U
V V
-4-
A A
B B
C ------------------ C
判刑理由書
D D
------------------
E E
DCCC 433 & 1063/2023(合併)
F F
G 1. 本案共有 11 位被告人(下稱 D1 至 D11),D1 至 D11 個 G
H 別或共同被控以下的控罪: H
I I
(a) 控罪一: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只訴 D9);
J J
(b) 控罪二:串謀販運危險藥物2(訴全部被告人);
K K
L L
(c) 控罪三:管有危險藥物 3(只訴 D5);及
M M
(d) 控罪四: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4
N N
(只訴 D8)。
O O
P 2. 初次答辯時,D5 承認了控罪二及三,D8 承認了控罪二及 P
四,D9 承認了控罪一及二,而 D10 亦承認了控罪二。法庭裁定他們
Q Q
罪名成立後,將他們的判刑押後至其他不認罪的被告人審訊完結才處
R R
理。
S S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151 章《社團條例》第 20(2)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及 39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T 第 159A 及 159C 條。 T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及(2)條。
4
違反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L(1)及(3)條。
U U
V V
-5-
A A
B B
C 3. 另一方面,D3 在本案初期已棄保潛逃,故此法庭暫時不 C
需要處理他。其餘的被告人均選擇不認罪。其中 D1、D2、D4 及 D6
D D
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而 D7 及 D11 則在缺席聆訊下同樣
E E
被法庭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
F F
4. 現法庭依次處理上述 10 位被告人的判刑。
G G
H 案情撮要 H
I I
5. 本案詳細的案情及每位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在裁決理由
J J
書中已詳細交代,故此不在這裏覆述。簡而言之,法庭裁定各被告人
K 均屬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的成員,D11 為集團的主腦,D2、D4、D7、 K
D8 及 D9 均是活躍的成員,而 D10 當時是 D11 的女朋友,上述各被
L L
告人均曾參與包裝海洛英的活動。至於 D2、D5 及 D6,他們的角色
M M
則是為集團銷售海洛英予區內的吸毒人士。
N N
6. 每位被告人所涉及販運的海洛英的份量各有不同。就認罪
O O
的被告人而言,控辯雙方就海洛英份量達成了協議,法庭會以雙方的
P P
協議作基礎進行量刑。至於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人,法庭在裁決理由
Q 書內已清楚列明每位被告人所販運的海洛英份量。 Q
R R
7. 現列出每位被告人販運海洛英的份量,由於所有的份量均
S S
是推論出來的結果,難言百分百準確,故此,法庭會以較務實的態度
T T
U U
V V
-6-
A A
B B
處理有關份量,份量中所有整數後的數字將不予理會。調整後的份量
C 如下: C
(a) D1:120 克
D D
E E
(b) D2:20 克
F F
(c) D4:7 克
G G
H (d) D5:27 克 H
I I
(e) D6:9 克
J J
K (f) D7:3 克 K
L L
(g) D8:19 克
M M
N
(h) D9:3 克 N
O O
(i) D10:29 克
P P
(j) D11:159 克
Q Q
R R
輕判請求
S S
8. D1 現年 31 歲,在內地出生,於 2008 年移居香港,接受
T T
教育至中三。D1 未婚但與女朋友育有四名分別 6 歲的雙胞胎、4 歲及
U U
V V
-7-
A A
B B
3 歲的子女。D1 任職建築工人,月入約港幣 31,000 元,他的女朋友
C 沒有工作,故此 D1 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D1 在 2016 年有一項涉及 C
暴力的定罪,當時他被判處監禁。
D D
E E
9. D2 現年 58 歲,單身,自 2008 年起失業,一直依靠綜援
F 生活。D2 左腳有問題,行動需要使用柺杖,在還押期間左腳因感染 F
須住院接受治療。另外,根據法庭為 D2 索取的醫事報告,D2 還有肝
G G
炎、腎功能受損及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問題。刑事紀錄方面,D2 過往
H H
共有 32 項刑事紀錄,大多為涉及不誠實及危險藥物的定罪,最新的
I 定罪為 2013 年的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當時他被判處監禁。 I
J J
10. D4 現年 47 歲,單身,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一,現與
K K
姐姐及 10 歲的兒子同住。D4 過往從事運輸及裝修等工作,現在的職
L 業是跟車工人,日薪約港幣 800 元。D4 過往共有 21 項刑事紀錄,涉 L
及暴力、盜竊、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等罪行。在本案案發日子前最後
M M
的紀錄為 2011 年販運危險藥物紀錄,當時 D4 被判處監禁。
N N
O 11. D5 現年 72 歲,已婚,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三,現 O
與 45 歲的兒子同住。另外,D5 有一位九十多歲的母親。D5 過往曾
P P
從事售貨及侍應的工作,後來因身體情況不佳,因此沒有工作,已領
Q Q
取綜援多年。自 2010 年開始,D5 健康惡化,不良於行,需要使用輪
R 椅代步。D5 吸服海洛英多年,她的 23 項刑事紀錄中大部分均為涉及 R
危險藥物的定罪,其中最接近本案案發日子的紀錄為 2015 年的販運
S S
危險藥物,及 2016 年的入屋犯法罪,兩者均被判處監禁。
T T
U U
V V
-8-
A A
B B
12. D6 現年 72 歲,已離婚,育有三名子女。D6 在香港出生
C 並接受教育至小二,以往多從事建築工作,但不幸於三十多歲時遇上 C
交通意外需要截肢,因此無法繼續工作,之後一直倚靠綜援及傷殘津
D D
貼生活。D6 共有 37 項刑事紀錄,涉及的罪行主要為管有危險藥物及
E E
發佈淫褻物品等罪行,最新近的定罪紀錄為 2016 年的管有危險藥物,
F 當時他被判處緩刑。 F
G G
13. D7 缺席審訊,故此法庭只有警方為他準備的經歷口供上
H H
的資料。D7 現年 29 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二,被捕時他沒
I 有工作,與母親及一位妹妹同住。D7 共有兩項刑事紀錄,分別是 2013 I
及 2016 年的管有危險藥物定罪,兩次均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J J
K K
14. D8 現年 51 歲,單身,在內地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一,於
L 1992 年來港定居,過往多從事建築工作,至 1998 年開始失業後,領 L
取綜援生活至今。在本案案發日子前,D8 共有 35 項刑事紀錄,主要
M M
為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最接近案發日子的紀錄是盜竊的定罪,
N N
當時 D8 被判處監禁。
O O
15. D9 現年 41 歲,單身,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四,過
P P
往曾任職倉務員及貨車司機,還押前的工作是搬運工人,月入約港幣
Q Q
20,000 元。D9 與前度女朋友育有一名 9 歲的兒子,由 D9 照顧。本案
R 案發時 D9 沒有刑事紀錄,不過他於 2025 年 8 月 28 日因一項俗稱「洗 R
黑錢」罪被判處監禁 35 個月5,預計最早獲釋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3
S S
日。
T T
5
DCCC 1323/2024
U U
V V
-9-
A A
B B
C 16. D10 現年 35 歲,已離婚,與前男朋友即 D11 育有兩名女 C
兒,現在分別約 12 及 11 歲。D10 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一,後
D D
來結識了 D11 並染上毒癮,直至 2016 年決心戒毒並成功戒除毒癮。
E E
D10 自 2016 年 11 月起受僱為公立醫院的外判服務員,其後一直在醫
F 院工作,自 2023 年起於九龍醫院任職助理監督。D10 沒有任何刑事 F
紀錄。
G G
H H
17. 最後是 D11,他同樣缺席審訊,故此以下資料全部來自警
I 方。D11 年現 51 歲,未婚,在內地出生,於 1981 年移居香港並接受 I
教育至中一。D11 過往曾從事運輸工作,於 2016 年被捕時無業。D11
J J
父母均已離世,他與 D10 育有兩名女兒。在案發日子前,D11 共有 14
K K
項刑事紀錄,涉及暴力、管有危險藥物及危險駕駛等控罪。
L L
18. 求情方面,辯方均陳詞本案檢控存在延誤,所有被告人早
M M
於 2016 年被拘捕,直至 2023 年才正式被起訴並帶到法庭,不論責任
N N
屬誰或理由如何,被告人均沒有作出任何阻延本案進度的行為,案件
O 經過了 7 年才進入法庭程序,對被告人帶來額外的壓力,並延誤了他 O
們的更生。辯方陳詞,法庭在判刑時應該作出合適的扣減,以反映案
P P
件延誤對被告人帶來額外的不便及困擾。
Q Q
R 19. 此外,辯方亦有個別陳詞希望法庭在量刑時會顧及個別被 R
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涉案集團的主謀是 D11,其餘被告人都是聽
S S
從 D11 的指示行事,故此其餘被告人的罪責至少比 D11 低;其中有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被告人只參與了一次毒品包裝活動,亦有被告人只負責在街上銷售,
C 參與度相對較低。 C
D D
20. 代表 D5、D8、D9 及 D10 的大律師陳詞,上述的被告人
E E
承認了相關控罪,表達了他們的悔意,希望法庭可給予相應的扣減。
F F
21. 最後,代表 D2、D5 及 D6 的大律師陳詞,上述被告人健
G G
康不佳,希望法庭在量刑時會顧及他們的年紀及身體狀況,對他們予
H H
以輕判。
I I
判刑考慮
J J
K 22. 控罪二是本案的核心控罪,涉及所有被告人,故此法庭先 K
行處理控罪二。
L L
M M
23. 控罪二涉及的危險藥物是海洛英,故此 R v Lau Tak Ming6
N 的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 N
O O
(a) 10 克以下:監禁 2 至 5 年;
P P
Q (b) 10 克至 50 克:監禁 5 至 8 年;及 Q
R R
(c) 50 克至 200 克:監禁 8 至 12 年。
S S
T T
6
[1990] 2 HKLR 370
U U
V V
- 11 -
A A
B B
24. 此外,在考慮個別被告人合適的量刑起點時,法庭亦會跟
C 隨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7所列出的步驟,除了根據各 C
被告人所涉及的危險藥物份量找出案例中合適的組別外,還要評估各
D D
被告人在販運過程中的角色及參與度,之後再考慮是否有加刑及就個
E E
別被告人來說是否有獨特的減刑因素。
F F
25. 首先,法庭會跟隨 Lau Tak Ming 的判刑指引,根據各被
G G
告人所涉及的海洛英份量作純數學的計算(只計整數),計算後各被
H H
告人的判刑起點如下:
I I
(a) D1(120 克):118 個月
J J
K (b) D2(20 克):69 個月 K
L L
(c) D4(7 克):49 個月
M M
N (d) D5(27 克):75 個月 N
O O
(e) D6(9 克):56 個月
P P
(f) D7(3 克):34 個月
Q Q
R (g) D8(19 克):68 個月 R
S S
(h) D9(3 克):34 個月
T T
7
[2021] 1 HKLRD 290
U U
V V
- 12 -
A A
B B
C (i) D10(29 克):77 個月 C
D D
(j) D11(159 克):130 個月
E E
26. 由於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 7 年,故此 D1 及 D11 的實際判
F F
刑起點須下調至 7 年,即 84 個月。
G G
H 27. 法庭認為,由於本案主謀 D11 的判刑起點已超過區域法 H
院判刑的上限,故此本案不存在加刑的空間。另一方面,法庭認為本
I I
案有兩點重要的減刑因素。
J J
K 28. 第一,本案中警方從未正式檢獲任何真正涉及販運的海洛 K
英,臥底警員只檢取了小量海洛英作為樣本,讓法庭作推論涉案集團
L L
究竟在控罪期間販運了多少海洛英。故此,法庭最終對各被告人販運
M M
海洛英的份量的裁定,全然建基於臥底警員證供作推論,並沒有實物
N 支持。正如臥底警員在作供時表示,他已盡力作出最準確的觀察及評 N
估,但始終那只是他的估算,得出來的數目不可能百分百準確。
O O
P P
29. 法庭認為,由於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極大程度是以份量
Q 作為基礎,因此若有偏差的可能性,便有機會對被告人不公平。小心 Q
考慮後,法庭認為實際可行的做法是給予各被告人一個反映誤差的扣
R R
減。整體考慮後,法庭將反映誤差可能性的扣減定為 6 個月。
S S
T 30. 第二,本案無可爭議存在檢控延誤的情況。不論原因為何, T
客觀的事實是控方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本案到達法院,歷時超過 7 年,
U U
V V
- 13 -
A A
B B
即使接受本案的臥底行動涉及大量人物和事件,花了控方很多時間預
C 備,但不爭的事實是,用 7 年準備本案是非常長的時間,而被告人並 C
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引致延誤。考慮了案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
D D
芷 8,法庭應就上述延誤作出扣減,亦應考慮被告人在延誤期間曾嘗試
E E
更生和重投社會。整體考慮後,法庭會就此給予每位被告人 6 個月的
F 扣減。 F
G G
31. 另外,有個別被告人有其獨特的個人情況。D2 的健康有
H H
頗多問題,法庭曾為他索取醫事報告,確認他的健康情況,雖然未至
I 於有生命危險,但他的情況的確會令他在服刑時帶來額外不便。小心 I
考慮後,法庭會就 D2 身體狀況給予 3 個月的扣減。D5 及 D6 的情況
J J
亦類似,二人已年過 70,身體有各種健康問題,亦有行動不便的情況,
K K
故此服刑對他們來說會帶來額外的困苦。考慮二人情況後,法庭會同
L 樣給予 3 個月的扣減。 L
M M
32. D10 的情況較特別,在等候本案的 7 年間,D10 一直積極
N N
進修及工作,辯方呈上 D10 多年間的工作證明,顯示 D10 不僅沒有
O 因為本案而消極等候,反而是盡了非常大的努力重整人生,即使知道 O
所有努力隨時可能會因本案的判刑而白費,仍積極生活。法庭對 D10
P P
的努力及態度予以肯定,亦希望某程度上為了 D10 被打斷的更生作
Q Q
補償。小心考慮後,法庭會為此額外給予她 5 個月的扣減。
R R
33. 經過上述的各項扣減後,各被告人實際的量刑起點如下:
S S
T T
8
[2007] 4 HKLRD 310
U U
V V
- 14 -
A A
B B
(a) D1:72 個月
C C
(b) D2:54 個月
D D
E (c) D4:37 個月 E
F F
(d) D5:60 個月
G G
H (e) D6:41 個月 H
I I
(f) D7:22 個月
J J
K
(g) D8:56 個月 K
L L
(h) D9:22 個月
M M
(i) D10:60 個月
N N
O O
(j) D11:72 個月
P P
34. 最後是給予認罪的扣減。D5、D8 及 D10 適時認罪,可得
Q Q
三分一扣減;D9 則在審前覆核才更改答辯為認罪,應得的扣減為 25% 。 9
R R
其餘的被告人均在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會獲得進一步的減刑。
S S
35. 因此,各被告人就控罪二的最終判刑如下:
T T
9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U U
V V
- 15 -
A A
B B
C (a) D1:72 個月 C
D D
(b) D2:54 個月
E E
(c) D4:37 個月
F F
G G
(d) D5:40 個月
H H
(e) D6:41 個月
I I
J (f) D7:22 個月 J
K K
(g) D8:37 個月
L L
M (h) D9:16 個月 2 星期 M
N N
(i) D10:40 個月
O O
P (j) D11:72 個月 P
Q Q
36. 法庭須處理 D5、D8 及 D9 面對的其他控罪。就 D5 承認
R R
的控罪三「管有危險藥物」,由於 D5 就控罪二被判處長期監禁,故
S S
此法庭不需要就控罪三索取戒毒所報告。考慮後法庭以監禁 9 個月為
T 控罪三的量刑起點,給予認罪的扣減後,控罪三的判刑為監禁 6 個月。 T
U U
V V
- 16 -
A A
B B
至於 D8 承認的控罪四,法庭以監禁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
C 的認罪扣減後,控罪四的判刑為監禁 2 個月。最後是 D9 承認的控罪 C
一,法庭以監禁 3 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控罪
D D
一的判刑為監禁 2 個月。
E E
F 37. 考慮到本案的延誤及三位被告人本身因為控罪二已經被 F
判處長期監禁,法庭命令控罪一、三及四的判刑全數與上述被告人的
G G
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H H
I 38. 如前述,D9 於 2025 年 8 月 28 日就一項俗稱「洗黑錢」 I
罪,被判處監禁 35 個月,最早獲釋的日期是 2026 年 7 月 23 日。考
J J
慮上述情況後,法庭命令 D9 在本案的刑期中的 10 個月監禁,與他正
K K
在服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則同期執行。
L L
39. 最後是關於緩刑令。D1、D4 及 D6 的刑事紀錄中均有緩
M M
刑令,其中 D1 及 D4 的緩刑令均是在 2023 年作出,與本案的案發日
N N
子相去甚遠,故此二人並沒有違反緩刑令,法庭不需要作任何命令。
O 不過,D6 的情況並不相同,D6 於 2016 年 2 月 17 日因管有危險藥物 O
被判處 6 星期監禁緩刑 2 年,本案控罪二的案發日期為 2014 年 10 月
P P
9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期間,因此技術上來說 D6 似乎違反了該緩
Q Q
刑令。不過,按照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上的事實判決,D6 參與涉案販
R 運海洛英活動只集中在 2014 年,在 2015 年或之後已沒有證據顯示 R
D6 有任何參與。因此,法庭認為 D6 實際上沒有違反該緩刑令,法庭
S S
對此不會作出任何命令。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40. 總結,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C C
(a) D1:監禁 72 個月
D D
E (b) D2:監禁 54 個月 E
F F
(c) D4:監禁 37 個月
G G
H (d) D5:監禁 40 個月 H
I I
(e) D6:監禁 41 個月
J J
K
(f) D7:監禁 22 個月 K
L L
(g) D8:監禁 37 個月
M M
(h) D9:監禁 16 個月 2 星期,其中 10 個月與其正在服
N N
的刑期分期執行
O O
P (i) D10:監禁 40 個月 P
Q Q
(j) D11:監禁 72 個月
R R
S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DCCC 598/2024
C C
41. 被告人被控以下控罪:
D D
E (a) 控罪一:串謀販運危險藥物10;及 E
F F
(b) 控罪二:管有危險藥物 11
G G
H 42.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H
I I
案情撮要
J J
43. 本案控罪一的案情基本上就是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
K K
DCCC 433 & 1063/2023 的同一案情,兩者都是源自同一位臥底警員
L L
滲入同一販運海洛英集團的行動,本案的被告人正正就是上述集團的
M 其中一位成員,因此本案控罪一的案情與 DCCC 433 & 1063/2023 完 M
N
全相同,有關案情在該案的裁決理由書中已詳細交代,當中亦有涵蓋 N
了本案被告人的參與,故此不再在這裏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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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44. 簡而言之,被告人在控罪一的日子,作為販運海洛英集團 P
的一份子,在集團主腦的指示下,多次參與購買及包裝海洛英的活動。
Q Q
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所販運的海洛英的份量為 95.67 克。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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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0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d)及(3)及 39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T
第 159A 及 159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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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及(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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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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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至於控罪二則是當警方拘捕被告人時,在他的住所內發
C 現一些冰毒,當中包括: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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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 個膠樽,載有合共 75.6 毫升液體,內含微量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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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丙胺;及
F F
(b) 2 個膠袋,載有內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約 0.85 克晶
G G
狀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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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 警員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上述冰毒都是屬 I
於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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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輕判請求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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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被告人現年 56 歲,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四,過往
M M
多從事建築及售貨等工作。被告人的父母已離世,有一位弟弟及一位
N 妹妹。被告人早年已離婚,現與女朋友及其兩名子女一同生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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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被告人共有 12 項刑事紀錄,不過在控罪一的案發期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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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3 項刑事紀錄,全部都是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曾被判處戒毒所
Q 命令及監禁。 Q
R R
49. 辯方陳詞,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有真誠的悔意,更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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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為警方錄取口供,打算出庭指證涉案人士,只是最終控方決定
T 不傳召被告人,但被告人已提供了實質的協助,辯方希望法庭會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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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給予超過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此外,辯方提出,本案的檢控
C 延誤多年,被告人有額外獲減刑的空間。 C
D D
判刑考慮
E E
F
50. 法庭先處理控罪一。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一涉及的海洛英 F
份量為 95.67 克。正如法庭在 DCCC 433 & 1063/2023 的判刑理由中
G G
表示,由於本案的海洛英份量完全建基於卧底警員的觀察及估算,
H H
並沒有實質檢取被販運的海洛英,因此存在誤差的可能性。法庭在
I 考慮份量時會採取務實的態度,不會拘泥於整數後的份量,計算時 I
亦會以較寛鬆的角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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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1. 根據 R v Lam Tak Ming12的量刑指引,販運 50 至 100 克 K
L 海洛英的判刑為監禁 8 至 12 年。若以純數學計算,販運 95 克海洛 L
英的判刑為 9 年 2 個月,即 110 個月。
M M
N 52. 由於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是 7 年,法庭實際可採取的量 N
O 刑起點為 7 年,即 84 個月。 O
P P
53. 法庭在 DCCC 433 & 1063/2023 的判刑理由中指出,本案
Q (泛指涉及同一卧底警員的同一行動)有兩個重要的減刑因素,包括: Q
R
第一,卧底警員對海洛英份量的估算存在誤差的可能性,及第二,本 R
案的檢控存在延誤。詳細的分析可見於 DCCC 433 & 1063/2023 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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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2 HKLR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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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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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由內13,因此不再覆述。簡而言之,就這兩個減刑因素,法庭會
C 給予被告人各 6 個月,即合共 12 個月的扣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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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至於被告人向警方提供協助一點,考慮相關案例如 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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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偉光15,法庭認為連同認罪給予稍高
F 於 40%的扣減是合適的。作出約 41%的扣減後,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 F
4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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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至於控罪二,由於法庭將就控罪一對被告人判處超過 9 個
I 月的監禁,故此法庭不需要為被告人索取戒毒所報告。考慮控罪一的 I
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法庭將控罪二的量刑起點定為 9 個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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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認罪的扣減後,判刑為監禁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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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6. 最後是本案的總刑期。考慮到本案的延誤及被告人就控罪 L
一將會服刑不短的日子,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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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被告人的總刑期為監禁 4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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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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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至 3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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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0 HKCFAR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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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6 HKC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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