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F.
被告人被指控在 2022 年至 2024 年間,四次對其約 10 至 12 歲的女兒(X)作出猥褻侵犯行為,包括在睡房內撫弄胸部、插入陰部,以及在升降機和房間內捏其臀部及大腿。本案主要依賴受害人 X 的證供,而被告選擇保持緘默,並無作供或傳召證人。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受害人 X 的可信性(credibility)是否足以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下接納控方指控。控方主張 X 的陳述及後續投訴足以證明罪行;辯方則透過盤問指出 X 的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且 X 對父親有怨懟,可能存在陷害動機。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受害人年幼可能導致反應不自然,但 X 的證供存在多項不可調和之處:(1) 在盤問中竟同意第一項控罪的事實未曾發生,推翻自身證供;(2) 關於投訴日期及保姆離職原因的說法與第二證人完全不符;(3) 案發時姊姊在場但未被驚動且 X 事後隨即睡去,不合常理。法官裁定控方未能達到 burden of proof 的標準。
引用 [2025] HKCA 832 (孔慶聯一案) 關於在社工引導下作出之投訴對可信性影響之分析。
法官裁定控方未能喺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四項控罪,所有控罪均被撤銷(charges dismissed)。
本案強調在僅有單一受害人證供的案件中,若證人對核心事實的陳述在盤問中被推翻,或與佐證證人(corroborating witness)的供詞存在嚴重矛盾,法庭將難以接納其可信性,即使受害人年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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