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 DCCC489/2024
觸摸女兒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人 Z.F. 面對四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受害人為其女兒 X。控方指稱,被告於2022年兩度在住所內觸摸及侵犯當時約十歲的 X;於2023年在升降機內觸摸她的臀部;並於2024年1月在房間內觸摸她的臀部及大腿。X接受錄影會面及盤問,另有保姆、社工、教師及精神科醫生作證。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僅憑 X 的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四項猥褻侵犯及其發生情況?X 的證供出現前後不一致、投訴時間矛盾、部分指控被推翻,以及缺乏有效佐證,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標準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全部控罪要素。被告行使緘默權不得作出不利推論,且控罪不以佐證為必要條件;然而,法庭仍須全面評估唯一主要證人之可信性。X 對事件細節、向保姆投訴的時間及內容、保姆離職原因均有重大矛盾,並在盤問中同意第一項控罪所述事情沒有發生。社工引導下的後來投訴及其他證供未能補強其可信性。各項疑點累積後,法庭不能確定哪些部分屬實,故控方未達舉證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孔慶聯一案 ([2025] HKCA 832),指出在社工引導下作出的後來投訴,未必能提升證人的可信性。《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是四項控罪的法定基礎;《刑事程序條例》第79B條則涉及 X 的錄影主問證供。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四項控罪。法庭撤銷全部控罪,被告因此獲判無罪。判決並指出撤銷控罪不等同裁定指控事實必然沒有發生。
判決啟示
單一兒童證人的證供可以構成定罪基礎,但必須經冷靜及整體的可信性評估。後來投訴、社工引導及情緒證據未必能補救重大矛盾;控方未達標準時,無罪推定仍然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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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單獨證供可以定罪嗎?
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佐證,但法庭必須評估兒童證人的整體可信性。本案中,X 的證供有多項重大矛盾,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四項控罪均被撤銷。
Q.被告不作供會否對被告不利?
被告行使緘默權本身不容許法庭作出不利推論;控方仍須自行證明控罪。本案被告不作供且沒有傳召證人,但法庭仍因控方證據不足而撤銷全部控罪。
Q.事後向社工投訴能否加強證人可信性?
事後投訴是否具支持作用取決於具體情況;若投訴是在引導下作出,未必增加可信性。本案法庭認為社工引導下的後來投訴不能補強 X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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