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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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被告 Manpreet Singh 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60(2)、60(3)及63(1)條的罪行,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2024年9月11日晚上,他在旺角砵蘭街157至159號五樓與六樓之間的樓梯,以打火機點燃屬於 Choice Righ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Hong Kong) Limited 的消防裝置改善工程通知。火焚燒至少27秒但不超過1分鐘,通知約為半張A4紙,火勢很小並迅速熄滅,無人受傷,財物損毀有限。被告有一項入境罪案前科,並提出酒精、藥物及精神健康狀況作為求情因素。
被告黃智樂與兩名同案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串謀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案情涉及「香港議會」及「香港建國聯」兩個主張香港獨立、尋求外國支持並推翻中國政權的非法組織。被告主動加入「建國聯」,擔任秘書長及評議會成員,參與網上會議和多個通訊群組,協助擬定黨章、組織架構及政策,並在社交媒體宣傳香港議會選舉、相關綱領及黨徽。犯案時被告年僅15歲,沒有案底,並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
被告人林俊一為自僱音樂教師,在不同音樂教室教授歌唱及形象課程。控方原指控他涉及11名投訴人的20項控罪,包括17項猥褻侵犯及3項普通襲擊,指他以歌唱技巧、按摩、拉筋、化妝或形象指導為由,對學生作出未經同意的身體及性接觸。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並選擇不作供。第十一項控罪在中段裁決時因證據不足而撤銷。法庭其後逐項評估投訴人的證供、延遲報案、證供差異、事後行為及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對方同意的可能性。
被告人黃耀聰是偵緝警員,負責調查刑事案件。控罪一指他在一宗電話騙案中,製造一份載有受害人資料但並非由受害人簽署的不追究口供,並在呈交上級的簡報中表示受害人願意終止追究。控罪二指他在另外九宗案件中,以誘使受害人在未看清文件內容下簽名或直接冒簽等方式,製造不追究口供,令上級批准終止調查。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主張沒有冒簽或誤導報案人。
被告戴奕山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控罪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被告與羅女士分手後,因被拒絕進入其位於唐樓的住所,一怒之下在木門與鐵閘之間燃燒紙張及煙盒,意圖迫使對方開門。火種其後自行熄滅,木門留下約30厘米乘30厘米的火燒痕跡,維修費為2,000港元,並已獲賠償。
被告TAMANG NORBU LAMA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2022年6月28日,他與另一名男子進入九龍油麻地Battery Street一間售賣巴基斯坦食品的餐廳,其後手持錘子及棍狀物品返回,砸毀店內鏡子、兩部雪櫃、玻璃窗、店門及其他物品。店主逃離現場,二人於警方到場前離開,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修理費約為70,000港元。被告現年29歲,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包括搶劫及販運危險藥物,並於2025年因搶劫被判監禁四年五個月。
第五被告人謝采琴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一個以貸款、整合債務、提早提取強積金及申請或解除破產令為名的詐騙集團。集團成員冒充銀行、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及會計事務所職員,向客戶收取費用,實際並不提供承諾服務。案件涉及18名受害人,金錢損失共575,218港元,另有客戶交出總值4,500港元的手提電話。第五被告人於2021年約19歲,任職前線電話推銷員,負責致電客戶、收集個人及貸款資料,再交予上級跟進。她並非主腦,但其工作對集團運作不可或缺。
被告 Muhammad Bilal 承認四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9(1)(a)條的行使或付給偽製紙幣罪。2024年5月及6月期間,他四次乘搭的士,以面額500元或1,000元的偽鈔支付數十元車資,並收取找續;涉及三名的士司機。第二宗案件中,司機察覺鈔票可疑,被告試圖取回鈔票後逃走。被告於2024年7月被捕,最初保持緘默,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罪行。他有三項前科,其中六項涉及不誠實,並提出悔意、道歉及賠償意願。
本案共有十名被告,涉及包括串謀非法禁錮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控罪。本判刑理由只涉及D8。犯罪集團招募他人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並利用有關戶口處理款項;部分戶口持有人其後被限制人身自由。D8為集團招募者,招募一名朋友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兩個戶口在2022年3月期間分別處理約194萬9440元及8萬8000元。D8原否認控罪,於審訊開始時改為認罪並承認案情。
被告人以「姚瑋君」名義成立 Asia Commerce Group Ltd(ACG),並為唯一董事、股東及公司銀行戶口的授權使用人。2020年,被告人透過中間人出售 ACG,實際上向買方提供公司銀行戶口、網上理財資料及保安編碼器。2021年1月20日及21日,兩間海外公司因電訊詐騙,分別將202,472.30美元及407,216.60美元匯入 ACG 外幣戶口;部分款項其後被轉走。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出售公司,並不知道買方會以戶口處理犯罪得益。
被告人 Z.F. 面對四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受害人為其女兒 X。控方指稱,被告於2022年兩度在住所內觸摸及侵犯當時約十歲的 X;於2023年在升降機內觸摸她的臀部;並於2024年1月在房間內觸摸她的臀部及大腿。X接受錄影會面及盤問,另有保姆、社工、教師及精神科醫生作證。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兩名被告因承認控罪而被定罪。2024年8月8日,警方在旺角一個單位外截查D1,搜出四張偽造香港身分證、偽造建造業註冊卡及安全訓練證書。警方其後進入單位,D2試圖由窗戶逃走,並將36張半製成偽造身分證拋向追捕他的警長。單位內另有大量製作偽造身分證的材料,包括逾4,930張鐳射貼紙、127張膠卡、電腦、打印機及過膠機。D2抗拒拘捕,導致警長受傷。
被告人陳明霞於2022年4月15日至20日期間,與「南哥」及楊堯蓉(被告所稱的「阿 Ben」)等人,在街頭設置印有 Mox Bank 標誌的流動攤檔。她穿着相關制服,向五名受害人表示可協助開立虛擬銀行戶口,並索取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其他個人資料。五名受害人其後成功開戶,其中三人的戶口被用作申請貸款,導致合共至少港幣123,792.50元損失。被告承認參與開戶,但否認有欺騙意圖,聲稱只是受聘推廣員。
被告人與妻子Y於2005年結婚,受害人X為兩人的女兒。四項罪行於2013年至2019年間在家庭公屋單位內發生,當時X約5至11歲。控罪一、三及四涉及被告人觸摸X的胸部、下體及臀部;控罪二則涉及被告人要求X替其拉褲鍊。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四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X其後確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曾出現抑鬱、自殘及自殺念頭。
第一被告吳汝東面對兩項控罪: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1年9月,一箱以蠟燭名義由美國寄抵香港的貨物,收件人及地址均與第一被告有關。海關在八個蠟燭罐內發現含有四氫大麻酚的物質,合共含2,679克四氫大麻酚。第一被告依照張詠傑的指示,在寓所接收該郵件,隨即被捕。其後,海關在其手機內發現與張詠傑及速遞公司人員的大量通訊紀錄。第一被告否認知悉郵件內藏毒品,稱只是代人收件。
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裁定串謀勒索罪成,涉及以受害人的性行為作引子,聯同他人勒索港幣80,000元,受害人實際損失港幣70,700元,並曾在酒店遭毆打。第四被告殷志超被裁定勒索港幣10,000元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罪成。第七被告安聲栢則因在未滿16歲時借出銀行戶口,涉處理港幣62,500元的犯罪得益而被裁定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判刑時,各被告均提出年齡、背景、悔意、還押時間及更生情況等求情因素。
被告黃智暉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 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2024年10月26日凌晨,他駕駛貨車到屯門大興商場,三度拉扯日本城鎖上的後門,並以紙巾、手套及帽子避免留下指紋或遮掩身分。其後他成功打開後門,但未有進入店鋪,警報亦被觸發。門鎖損壞,維修費為5,000港元。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犯案。本案發生時,他正因另一宗案件獲警方保釋。
被告林麗萍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第一項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涉及她在南洋商業銀行的戶口於六日內收取約310萬港元及幾乎全部轉出。款項部分來自投資騙案受害人。被告把戶口、網上銀行資料及提款卡交予阿俊,以七日酒店住宿作報酬。第二項為獲准保釋後,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約五個月後才被捕。
被告彭紀燃面對串謀詐騙及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兩項控罪。電話騙徒訛稱控方第一證人的兒子被捕,需要港幣十萬元保釋金,誘使該名八十六歲受害人準備交出八萬元。警方安排白紙公文袋作誘餌,被告依「黐線」指示到瀝源邨,以「李志明」名義向受害人收取公文袋後被捕。被告否認知悉騙局,聲稱只是代朋友收取與二手車買賣有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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