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聰案 DCCC202/2024
製造虛假口供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耀聰是偵緝警員,負責調查刑事案件。控罪一指他在一宗電話騙案中,製造一份載有受害人資料但並非由受害人簽署的不追究口供,並在呈交上級的簡報中表示受害人願意終止追究。控罪二指他在另外九宗案件中,以誘使受害人在未看清文件內容下簽名或直接冒簽等方式,製造不追究口供,令上級批准終止調查。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主張沒有冒簽或誤導報案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是否製造虛假不追究口供,並意圖使上級把虛假文書當作真實文書,因而作出終止調查的決定;以及其作為公職人員的行為是否屬嚴重而無合理辯解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辯方否認相關行為及其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受害人及警務人員證供,認為受害人沒有理由為重啟案件而誣告被告,而多名上司曾看見及依賴不追究口供,故文件曾存在並由被告製造的推論是唯一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8至70條,文件屬虛假文書;上司因履行職責而依賴該文書並終止調查,符合「不利」及「誘使」的法定涵義。就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法庭依據被告故意虛報九宗案件、令調查終止及令受害人失去追討機會,裁定行為嚴重、無合理理由,並符合全部控罪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68、69及70條,界定文件、虛假、製造、不利及誘使。法庭依賴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25 HKCFAR 48 分析偽造罪,並引用 Sin Kam Wah、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 及 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闡述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及元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偽造罪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曾口頭表示不追究,偽造正式不追究口供仍可能構成偽造罪;關鍵在於虛假文書是否被用以誘使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作出決定。本案亦顯示,利用調查人員對案件檔案的控制權製造及移除文件,可支持事實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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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製造虛假不追究口供會否構成偽造罪?
可以。法庭認為不追究口供屬於文書,受害人沒有作出或簽署而由被告製造,並被用以誘使上司終止調查,因此被告的偽造罪獲裁定成立。
Q.警員令上司錯誤終止調查是否屬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如行為是故意、沒有合理辯解,而且嚴重偏離公職責任,便可構成該罪。本案法庭認定被告虛報九宗案件並促使調查終止,罪名成立。
Q.受害人曾口頭表示不追究,仍可指控警員偽造文件嗎?
可以。法庭區分口頭表示與正式不追究文書;即使一名受害人曾口頭表示不追究,製造虛假書面口供並用作終止調查仍可構成犯罪。本案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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