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聰
被告人是一名偵緝警員。控方指稱其在處理10宗刑事案件時,偽造或誤導受害人簽署「不追究證人口供」,並將這些虛假文件呈交上級,導致該等案件被終止調查。其中部分受害人(如越南籍及巴基斯坦籍人士)在不懂中文或視力不佳的情況下,被誘導簽署空白文件,而另一部分則是被被告人冒簽。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製造虛假文書以誘使上級終止調查,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的嚴重失當。控方主張被告人故意偽造口供;辯方則認為受害人確實表示不追究,且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性未達致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的入罪門檻。
法官認為,由於多名受害人證供一致且合理,且部分受害人簽名與報案口供不符,可推斷被告人製造了虛假文書。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0(1)(f)條,誘使上級在履行職責時接受虛假文書而作出終止調查決定,即構成對上級「不利」。就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而言,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誤導受害人並欺騙上級,導致受害人失去追回款項機會,其行為嚴重且無合理辯解。
引用《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68, 69及70條定義文書偽造及「不利」;引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25 HKCFAR 48 以及 Sin Kam Wah & Another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等案例分析公職人員不當行為之嚴重性。
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偽造罪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了公職人員在處理刑事調查時的誠信義務。法官指出,即使受害人口頭表示不追究,調查員仍必須確保書面口供的真實性,任何利用職權偽造文件的行為均會被視為嚴重違背公共目標的刑事犯罪。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