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MANG NORBU LAMA DCCC1027/2024

砸毀店舖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1個月
刑事損壞罪判監禁十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9/12/2025[2025] HKDC 21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MANG NORBU LAM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AMANG NORBU LAMA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2022年6月28日,他與另一名男子進入九龍油麻地Battery Street一間售賣巴基斯坦食品的餐廳,其後手持錘子及棍狀物品返回,砸毀店內鏡子、兩部雪櫃、玻璃窗、店門及其他物品。店主逃離現場,二人於警方到場前離開,閉路電視記錄了事件。修理費約為70,000港元。被告現年29歲,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包括搶劫及販運危險藥物,並於2025年因搶劫被判監禁四年五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損壞罪的量刑。控方指出損壞商業處所、由多人共同犯案、具恐嚇性質及損失達70,000港元,均屬加重因素。辯方則依據被告認罪、提出賠償、羈押期間及與另一宗搶劫案刑期可能重疊等因素,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刑事損壞罪沒有適用的指引刑期,刑罰須按個案因素決定。法庭認為,本案損壞商業處所,涉及兩名犯案者,行為帶有恐嚇性,且造成最高約70,000港元損失,均令罪責加重。法庭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早期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14個月;考慮本案與較早搶劫定罪的時間接近及可能存在羈押重疊,再扣減3個月,得出11個月的最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60(1)及第63(2)條處理控罪,並採用早期認罪三分之一扣減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因一項刑事損壞罪被判監禁11個月。法庭沒有作出賠償命令,理由是被告目前在押及將服刑,實際上無力支付賠償。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沒有指引刑期的刑事損壞案件,會按損失金額、商業處所、共同犯案及恐嚇性質等因素量刑。早期認罪及與其他案件刑期的實際重疊,可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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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砸毀餐廳財物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與另一人砸毀餐廳內多項物品,造成約70,000港元損失。法庭考慮商業處所、共同犯案及恐嚇性質後,最終判處監禁11個月。

Q.刑事損壞罪有沒有固定刑期?
A.

法庭指出刑事損壞罪沒有指引刑期,須按個案因素量刑。本案以21個月為起點,再因早期認罪及與另一刑期可能重疊,減至11個月監禁。

Q.早期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的早期認罪符合三分之一扣減,令刑期由21個月降至14個月;其後再因刑期重疊因素扣減3個月,最終為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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