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采琴案 DCCC278/2022

替詐騙集團致電客戶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21個月
串謀詐騙罪成立,判即時監禁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8/12/2025[2026] HKDC 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采琴(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人謝采琴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一個以貸款、整合債務、提早提取強積金及申請或解除破產令為名的詐騙集團。集團成員冒充銀行、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及會計事務所職員,向客戶收取費用,實際並不提供承諾服務。案件涉及18名受害人,金錢損失共575,218港元,另有客戶交出總值4,500港元的手提電話。第五被告人於2021年約19歲,任職前線電話推銷員,負責致電客戶、收集個人及貸款資料,再交予上級跟進。她並非主腦,但其工作對集團運作不可或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刑罰,以及第五被告人在集團中的角色、參與程度和主觀認知。控方強調集團具規模、手法精密、受害人眾多及損失重大。辯方則指出她年輕、經驗不足、並非骨幹、工作時間短、在證據開展前表示認罪,且有精神健康、家庭困難及更生因素,要求大幅減刑並判處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詐騙的量刑須反映罪行的規模、計劃性、受害人數、損失及阻嚇需要,同時評估個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角色。第五被告人雖非主腦,卻接受每日訓練、致電客戶、收集資料及推銷,且從冒充不同機構的安排可知悉工作並非合法貸款服務,因此屬不可或缺的前線成員。法庭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年輕、經驗不足、參與約兩個月及準備離職下調至42個月,再因認罪意向、抑鬱症狀及更生努力扣減,最後判處即時監禁21個月。緩刑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及一般阻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指出在審訊當天承認控罪的案件,適合的刑期折扣可為五分之一,但刑罰仍屬法官的整體酌情權。本案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處理普通法串謀詐騙罪。

裁決與命令

第五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法庭以42個月為調整後基準,扣除認罪、健康及更生因素後,判處2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申請被拒。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主腦,前線電話推銷、收集資料及按集團指示接觸客戶,仍可構成重要參與。年輕、短期參與、認罪及更生可大幅減刑,但在大型、有計劃及影響眾多受害人的詐騙案中,緩刑未必足以滿足阻嚇及刑罰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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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詐騙集團打電話但不是主腦會否入獄?
A.

可以。法庭認為前線電話推銷、收集客戶資料及轉交上級,對集團運作不可或缺;本案第五被告人雖非主腦,仍被判即時監禁21個月。

Q.年輕、參與時間短及認罪可否避免監禁?
A.

這些因素可以減輕刑罰,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本案被告案發時約19歲、參與約兩個月並表示認罪意向,刑期減至21個月,仍因罪行嚴重而須即時入獄。

Q.大型貸款詐騙案可否判緩刑?
A.

法庭須平衡更生與阻嚇。本案涉及18名受害人、鉅額損失及有組織運作,法庭認為緩刑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因此拒絕緩刑並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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