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EUNG SIU YAN
被告於2024年11月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於2022年4月13日在其住所附近截查被告,搜出105.1克氯胺酮及75.2克可卡因;其後在臥室再搜出1,051.5克氯胺酮、313.16克可卡因、電子磅、封口機及大量膠袋。被告承認替阿峰接收、分裝及交付毒品,持續約三個月,並藉此每月賺取約五萬至八萬元。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於2024年11月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於2022年4月13日在其住所附近截查被告,搜出105.1克氯胺酮及75.2克可卡因;其後在臥室再搜出1,051.5克氯胺酮、313.16克可卡因、電子磅、封口機及大量膠袋。被告承認替阿峰接收、分裝及交付毒品,持續約三個月,並藉此每月賺取約五萬至八萬元。
被告人麥銘洛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在便利店使用兩張面值100元的偽鈔,為其手提電話的支付寶賬戶增值。收銀員完成交易後發現鈔票為偽製品,要求被告以真鈔替換;被告聲稱要提款,卻離去不返。被捕及接受警誡時,他承認因沒有金錢而使用偽鈔。法庭裁定他使用鈔票時知悉其為偽製品。
被告自1995年起擔任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副行政總裁唐先生的行政秘書。由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12日,她製造虛假申索文件並冒簽唐先生簽名,提交348項沒有收據的申索,令銀行向其個人帳戶支付港幣9,805,770.80元。被告承認欺詐罪,企圖欺詐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她已償還港幣6,745,676.56元,仍欠港幣3,060,094.24元。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騙案及三個銀行戶口。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將其中國銀行戶口一的提款卡、保安編碼器及網上理財密碼交予第三被告人使用;第二被告人顏源深則先後開立並借出滙豐戶口二及星展戶口三。涉案款項包括由受騙人士轉出的港幣650,000元、127,000元及176,304元,部分款項其後經上述戶口及其他戶口轉移。兩名被告人均否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的控罪。
被告人黃偉基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該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發時,一名89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準備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其後以來電者朋友身分,在沙田向受害人收取由警方準備的道具鈔票,隨即被捕。被告人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但承認知道所收取的是有問題的金錢。受害人及時識破騙局,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被告人麥雲生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4年2月22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向關員表示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內前座乘客位儲物格後方發現20公斤黃金金塊,總值約港幣1,019.6萬元。被告人表示車輛屬公司所有,並不知道藏有黃金。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家庭及經濟負擔等求情理由。
D1 Yan Xizhen及D5 Wu Qingrong承認與賣淫活動有關的罪行。兩名泰國女子X及Y被以按摩工作為名誘騙來港,其後被安排入住尖沙咀及油麻地的單位,遭扣留並要求提供性服務。D1負責招攬客人、接送X及管理兩個單位的鎖匙,每名客人付款250元中收取45元。D5則在其中一個單位招攬客人及收取款項。警方接報後救出兩名女子,並拘捕兩名被告。兩人均對控罪及修訂後案情摘要認罪。
被告Deng Tao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並同意修訂後的案情摘要。案發地點為一間日本餐廳,餐廳於2023年11月29日晚上約11時上鎖。翌日凌晨約2時50分,被告以卡片撬弄後門入口,約3時3分又推撞正門,但未能進入;正門因而受損,餐廳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於凌晨5時被捕,承認曾觸碰及干擾兩扇門。他在案發前約五小時入境香港,雖稱來港觀光,法庭不接納該說法。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為合法訪客,任職內地物流業,月入約人民幣10,000元。
本案涉及兩宗以長者為目標的電話詐騙案。第一被告人葉智淙分別向兩名八十八歲及八十一歲的受害人收取港幣100,000元及50,000元。其後,他在洗手間內將其中50,000元交予第二被告人楊華偉,警方即場拘捕二人。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同類罪行。兩人均辯稱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但承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被告人麥銘洛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在油麻地一間便利店使用兩張面值100元的偽造銀行紙幣為其支付寶戶口增值。辯方承認紙幣為偽鈔及被告人曾使用,但否認他當時知道或相信紙幣屬偽製品。收銀員發現紙幣異常後要求更換,被告人聲稱會提款或取回零錢退款,及後離開並進入附近酒店,最終被警方截停。警方取得其口頭及書面招認,被告人則質疑招認自願性及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第一被告劉衍沂及第二被告周子俊承認兩項串謀控制他人以使其賣淫罪。第一項控罪涉及14歲女童X,二人於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安排她在賓館及酒店提供性服務、招攬客人及分取收入。第二項控罪涉及15歲女童Y,二人透過Instagram、Telegram及WhatsApp招募她,安排面試、拍攝照片、訂定服務及收費,並於2023年9月5日帶她到賓館及酒店接客。警方以誘餌行動介入並拘捕二人。兩名被告均在警誡下作出招認,並在本案中認罪。
第一被告人吳家駒及第二被告人高江安均為內地居民,經犯罪集團招攬在香港使用及處理盜竊信用卡。第二被告人在飛往香港的航班上偷取兩張信用卡,交給第一被告人購買酒類轉售圖利。2024年3月7日,第一被告人先後使用兩張信用卡在酒舖購買價值港幣10,681元的酒;第一次交易失敗,第二次成功。二人承認企圖及實際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兩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歐子琪是天傳有限公司的營銷採購總監,第二被告人是天傳總經理,馬君志則是行政總裁。控方指三人於2004年至2011年間,秘密成立輝添及萬好,先向法國供應商 MT Vins 購入紅酒,再以較高價格轉售予天傳,令天傳多支付約1,241萬港元,並按比例分享利潤。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並作為從犯證人作供;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不作供,辯方質疑主要證人的可信性及文件證據。
被告人彭肇鏗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3年12月31日,他在事主位於油麻地的住宅外蹲下,試圖以工具撬開木門門鎖。事主返家時發現被告人並與其對質,被告人隨即逃走。警方其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螺絲批及刀,並發現住宅門窗有撬痕及單位曾遭搜掠。被告人在查問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企圖入屋偷竊。
被告人溫雄波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4年1月14日中午,他在灣仔一住宅單位外先敲門,無人應門後以黑色物件撬門;屋主開門時發現他並逃離。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他承認原意是進入單位尋找可出售的財物。被告人52歲,因疫情失業及經濟困難犯案,並有涉及走私貨物的刑事紀錄。
被告Chan Ngor Lung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2023年3月29日至4月3日期間,他把名下中國銀行戶口出租予一名在Facebook認識的「Ceci」。該戶口收到134筆款項,共5,303,181.88港元,款項其後迅速以108筆交易提取。當中11名受害人因投資、求職、貸款或陪伴約會騙案存入合共716,006港元。被告承認明知出租銀行戶口屬違法,並於被捕後全面合作及及早認罪。
第一被告黃耀文承認三項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指定歸押。第一宗事件中,他向一名82歲長者收取港幣65,000元,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第二宗事件中,他假冒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另一名長者收取警方提供的仿真紙幣。被告亦曾按指示為電話騙案收款,每收取港幣100,000元獲酬港幣1,000元。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於2024年5月14日沒有出庭,約十日後被捕。
被告王俊彥承認四項控罪:企圖處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管有危險藥物及處理贓物。2023年3月,他按照他人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一名八十八歲男子收取六萬元,並收取一千元報酬。警方在場拘捕他後,在其住宿的賓館房間內發現含有0.28克「冰」毒的毒品及一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另一宗涉及九十七歲婦人的電話騙案則未有成功收款。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第一被告張俊堅及第二被告李綺華分別或共同面對12項控罪,全部被定罪。案件源自警方在灣仔睿景酒店1401室及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發現多張被盜支票、載有個人資料的信函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冒簽支票存款收據及甲基苯丙胺。第一被告承認部分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立,第二被告另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非法取得旅行證件罪成立。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