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銘洛案 DCCC923/2023
使用假鈔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銘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麥銘洛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在油麻地一間便利店使用兩張面值100元的偽造銀行紙幣為其支付寶戶口增值。辯方承認紙幣為偽鈔及被告人曾使用,但否認他當時知道或相信紙幣屬偽製品。收銀員發現紙幣異常後要求更換,被告人聲稱會提款或取回零錢退款,及後離開並進入附近酒店,最終被警方截停。警方取得其口頭及書面招認,被告人則質疑招認自願性及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行使紙幣時知道或相信紙幣為偽製品,以及其行為符合第200章第99(1)(a)條。爭議包括警員取得的口頭及書面招認是否自願、證供分歧是否造成合理疑點,以及被告人對偽鈔的知情程度能否由環境證據推論。
判決理由
法庭先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招認的可接納性,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是在知悉權利及自願情況下作出招認,沒有警察不當行為,故無須將招認剔除。就案情本身,法庭接納拘捕警員誠實可靠,拒絕被告人不知情的證供。被告人多次在店外觀望、沒有採取最直接的退款方法、對行蹤作出不可信解釋,顯示他時刻提防警察。這些已證事實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他行使紙幣時知道紙幣為偽造品。即使招認被視為含糊,整體情境仍足以證明知情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家成 HCMA427/2012,指出證人在庭上證供較證人陳述書詳盡並不罕見,未必削弱可信性。法庭亦引用 HKSAR v Zhou Limei (2017) 20 HKCFAR 71,說明處理含糊招認時須考慮作出陳述的整體環境。相關控罪依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詞所載為定罪裁決,未載有另行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含糊招認不會必然失去證據價值;法庭可結合招認產生的背景及其他環境證據評估其真正含義。對知情元素而言,持續觀望警察、逃避直接退款及不合常理的解釋,均可支持唯一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不知道是假鈔而使用會否被定罪?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使用紙幣時知道或相信其為偽製品。本案法庭根據招認及其多次觀望警察等行為,裁定被告確實知情,因而罪名成立。
Q.警察取得的招認在甚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法庭會審視招認是否自願,以及被告是否知悉其權利。本案裁定被告已獲告知權利,沒有受到不當對待,故接納其口頭及書面招認。
Q.環境證據可以證明使用假鈔者知情嗎?
可以,但已證事實必須支持唯一合理推論。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反覆觀望警察、拒絕直接退款及作出不可信解釋,足以推論他使用假鈔時已知情。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