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g Tao DCCC544/2024
企圖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eng Ta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eng Tao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並同意修訂後的案情摘要。案發地點為一間日本餐廳,餐廳於2023年11月29日晚上約11時上鎖。翌日凌晨約2時50分,被告以卡片撬弄後門入口,約3時3分又推撞正門,但未能進入;正門因而受損,餐廳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於凌晨5時被捕,承認曾觸碰及干擾兩扇門。他在案發前約五小時入境香港,雖稱來港觀光,法庭不接納該說法。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為合法訪客,任職內地物流業,月入約人民幣10,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尤其是非住宅處所爆竊的起點刑期、被告在犯案前短時間入境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未遂、無財物損失、認罪、單獨犯案及酒精影響等因素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處理罪行。根據HKSAR v Sim Ka Wing,非住宅處所爆竊在沒有加重或極強減刑因素下,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被告使用卡片撬弄已上鎖入口,並非純屬機會性犯案;雖然未有財物損失,正門仍然受損。被告入境後約五小時即犯案,法庭作出不可抗拒的結論,認為其入境目的在於犯案而非觀光;依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and Another,此屬加重因素,起點加刑四個月。及時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監22個月20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確立非住宅處所爆竊通常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and Another([2014] 1 HKC 206)支持將為犯案而入境視為加重量刑因素。適用法例為《盜竊罪條例》第11(1)(a)、(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2個月20日。法庭先以30個月為起點,因為為犯案而入境加四個月,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短時間內入境並迅速犯案可被視為具目的性及加重因素,即使未有財物損失亦不必然降低量刑起點。及時認罪仍可帶來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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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撬開餐廳門但沒有偷到東西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爆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本案因被告為犯案而入境加刑四個月,再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22個月20日。
Q.為了犯案而短期入境香港會否加重刑罰?
會。本案被告入境約五小時後即干擾餐廳門戶,法庭不接納其觀光說法,認定入境目的是犯案,並將此視為加重因素,增加四個月刑期。
Q.企圖爆竊及時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法庭認為被告的及時認罪是最具效力的減刑因素,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在加入犯案目的入境的加重因素後,實際判刑為監禁22個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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