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eung Siu-yan HCCC380/2024
分裝及交付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Siu-y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Vinci Lam, SC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11月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於2022年4月13日在其住所附近截查被告,搜出105.1克氯胺酮及75.2克可卡因;其後在臥室再搜出1,051.5克氯胺酮、313.16克可卡因、電子磅、封口機及大量膠袋。被告承認替阿峰接收、分裝及交付毒品,持續約三個月,並藉此每月賺取約五萬至八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期間毒品數量如何依據被告供述及可合理作出的推論估算;三項罪行應否合併計算及同期執行;新訂可卡因量刑指引能否適用於案發前罪行;以及被告認罪、個人背景及家庭因素可否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被告承認在三個月內多次收取及交付毒品的供述,並以最有利於被告的方式估算串謀涉及約3,000克氯胺酮及900克可卡因,再因不確定性作下調。串謀罪量刑起點為20年。依《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較輕的新量刑指引適用於案發後訂立的可卡因刑罰。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亦負責儲存及分裝,且涉及混合毒品,故須加刑;及早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為避免重複計算,三罪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Ka Wing及HKSAR v Chan Kam Loi確立未指明數量的串謀罪須按可靠推論估算,疑點有利被告。HKSAR v Huang Ruifang的新可卡因指引因《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而適用。HKSAR v Sin Chung Kin、Hii Siew Cheng、Herry Jane Yusuph、Lee Ming Ho及Islam Azharul分別影響氯胺酮指引、量刑步驟及混合毒品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全案總刑期為13年4個月;法庭認為及早認罪是唯一實質減刑因素,個人及家庭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販毒數量不明時,法庭可從供述、查獲數量及交易模式作有利被告的估算。新訂較輕量刑指引可因《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追溯適用。被告兼任運送、儲存及分裝角色,會被視為積極參與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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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接收、分裝及交付毒品會判刑多久?
被告在三個月內多次接收、分裝及交付氯胺酮與可卡因,並在住所儲存毒品。法庭認定其屬積極參與者,三項罪名同期執行,判處監禁13年4個月。
Q.串謀販毒但不知道總數量,法庭如何估算?
法庭可根據被告供述、查獲毒品、交付次數及交易模式作合理推論,並在不確定處採取有利被告的估算。本案最後採用3,000克氯胺酮及900克可卡因。
Q.案發後訂立較輕的毒品量刑指引可以適用嗎?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如案發後法律訂立較輕刑罰,犯人應受益。本案因此採用較新的可卡因量刑指引,並在認罪後判處全案監禁1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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