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衍沂等案 DCCC648/2024
安排未成年少女賣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衍沂(第一被告人)、周子俊(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劉衍沂及第二被告周子俊承認兩項串謀控制他人以使其賣淫罪。第一項控罪涉及14歲女童X,二人於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安排她在賓館及酒店提供性服務、招攬客人及分取收入。第二項控罪涉及15歲女童Y,二人透過Instagram、Telegram及WhatsApp招募她,安排面試、拍攝照片、訂定服務及收費,並於2023年9月5日帶她到賓館及酒店接客。警方以誘餌行動介入並拘捕二人。兩名被告均在警誡下作出招認,並在本案中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串謀控制他人以使其賣淫罪的刑罰如何釐定。控方依據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情及二人在招募、宣傳、安排工作和分取收入中的角色,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辯方則提出認罪、第一被告的年輕及健康狀況、第二被告的個人情況,以及兩人罪責相若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控罪分別訂定量刑基準,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量刑時考慮賣淫活動的規模、持續時間、涉案少女的年齡、被告所擔當的角色、前科及所得利益等因素。X年僅14歲並持續賣淫約三個月,Y年15歲但只涉四天。法庭認為兩名被告的罪責相若,但第一被告較年輕並有自閉、過度活躍、讀寫障礙、焦慮、恐慌及抑鬱等情況,故採用較低基準。為適用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俊(Tam Ka Chun Danny)CACC 406/2010。該案列明依靠賣淫罪的量刑因素,包括活動規模、持續時間、妓女人數及年齡、被告角色、前科和個人得益。法庭指出,各案因素及比重不同,不能機械套用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控罪一判監12個月,就控罪二判監10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14個月。第二被告分別判監16個月及14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1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未成年少女的賣淫安排,即使被告認罪,仍會以即時監禁處理。量刑會同時衡量未成年人的年齡及受剝削程度、被告的實際管理角色、認罪折扣和個人背景;不同判例的刑期不能脫離具體案情直接比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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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未成年少女提供性服務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少女年齡、活動持續時間、被告角色、前科、所得利益及認罪因素。本案涉及14歲及15歲少女,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14個月及18個月。
Q.認罪後安排賣淫可否避免入獄?
認罪通常可獲刑期扣減,但涉及未成年人的賣淫安排仍可判即時監禁。本案兩名被告均認罪並獲三分之一減刑,仍分別被判囚14個月及18個月。
Q.安排招募及帶少女見客會否構成較重罪責?
法庭會評估被告在招募、宣傳、安排工作、接送及分取收入中的實際角色。本案二人共同管理帳戶、招募及帶少女接客,法庭認為二人罪責相若並判處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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