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子琪案 DCCC815/2022

串謀抬價售酒是否構成詐騙?

罪名成立
第一被告人串謀詐騙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6/2/2025[2025] HKDC 3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子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歐子琪是天傳有限公司的營銷採購總監,第二被告人是天傳總經理,馬君志則是行政總裁。控方指三人於2004年至2011年間,秘密成立輝添及萬好,先向法國供應商 MT Vins 購入紅酒,再以較高價格轉售予天傳,令天傳多支付約1,241萬港元,並按比例分享利潤。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並作為從犯證人作供;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不作供,辯方質疑主要證人的可信性及文件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問題:PW8(第二被告人)及PW4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以及第一被告人是否知悉並有意參與串謀詐騙。辯方主張兩名證人因利益或記憶問題而捏造證供,並指控方未能證明付款及抬價事實。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並可根據已證實事實的累積效應作出唯一合理推論。串謀罪 (conspiracy) 只須證明被告人與他人達成共同協議,協議可從言語或行為推論;串謀詐騙須有使用不誠實手段、造成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圖,並依 R v Ghosh 的兩階段標準判斷不誠實。法庭接納PW8及PW4,認為兩人的證供獲56套訂單、發票、電郵、付款紀錄及利潤分配資料相互印證。MT Vins發票雖非用作直接證明內容真實,仍可作為非傳聞證據及環境證據使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第159C(6)條,以及 HKSAR v Mo Yuk Ping 對串謀詐騙元素的說明。HKSAR v Lai Kam Fat、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及HKSAR v Chen Keen 說明協議可由行為推論。Oei Hengky Wiryo v HKSAR、SJ v Lui Kin Hong及Subramaniam v PP支持文件作非傳聞用途;R v Ghosh涉及不誠實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法庭認為控方已證明她知悉並參與以輝添及萬好轉售紅酒、抬高價格及分享利潤的協議。本判決書主要處理定罪理由,未載列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從犯證人的證供並非必然不可靠,法庭須考慮其獲益動機,再以其他證據核實。文件若非用以證明其中陳述內容屬實,而是證明其存在、背景或作出環境推論,仍可獲接納。判詞亦提醒辯方不應以非關鍵的細節差異取代對核心客觀證據的分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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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高層利用秘密公司抬價售貨會否有罪?
A.

如管理層秘密成立公司,向僱主供貨並抬高價格,再分享差價,法庭可從協議、文件及付款推論串謀詐騙。本案法院裁定第一被告人罪成。

Q.從犯為求減刑作供,法庭會否接納?
A.

從犯證人有獲益動機並不代表證供必然不可靠;法庭須審慎評估並尋找獨立印證。本案法院認為PW8真誠可靠,接納其證供。

Q.發票不是用來證明內容真實,仍可否作證據?
A.

文件可用來證明其存在、背景及作出環境推論,而不一定是證明內容真實。本案法院接納MT Vins發票作非傳聞及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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