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子琪
第一被告人(歐子琪)、第二被告人(劉樹賢)及馬先生在2004至2011年間,利用其在僱主「天傳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職位,串謀成立兩間空殼公司(輝添及萬好)。他們採取由該兩間公司向法國供應商 MT Vins 採購紅酒,再以抬高價格轉售予天傳的手法,獲利約1,241萬港元並按比例分成。此計劃在2019年由第二被告人披露後曝光。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一被告人是否知悉並有意圖參與該串謀詐騙協議。控方主張第一被告人主導策劃、執行並分享利潤;辯方則辯稱從犯證人(PW8)及下屬(PW4)捏造證供以獲取減刑或逃避檢控,且指控方未能證明抬價事實及付款情況。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 PW8 是從犯證人,但其證供與 PW4 及大量客觀物證(56套採購文件、銀行紀錄、電郵)高度吻合,構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關於 hearsay evidence,法官引用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等 precedent,裁定 MT Vins 發票雖不能直接證明內容屬實,但可作為環境證據推論交易事實。法官根據 R v Ghosh 的兩階段標準,認定被告行為屬不誠實且明知不誠實。
引用 HKSAR v Lai Kam Fat 等關於「串謀」的定義;HKSAR v Mo Yuk Ping 關於串謀詐騙的元素;R v Ghosh 關於「不誠實」的驗證標準;以及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和 SJ v Lui Kin Hong 關於 hearsay evidence 及商業紀錄的可接納性。
第一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法院認定其與第二被告人及馬先生一同不誠實地誘使天傳支付抬高價格購買紅酒。
本案強調了在缺乏直接證據時,客觀文件證據(如電郵、銀行紀錄)與證人證供的「累積效應」足以證明犯罪意圖。同時,法官詳細闡述了傳聞證據法則的演變,說明庭外陳述在特定情況下可作為推論事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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