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彥案 DCCC939/2023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九個月
四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四年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1/2/2025[2025] HKDC 3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王俊彥承認四項控罪:企圖處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管有危險藥物及處理贓物。2023年3月,他按照他人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一名八十八歲男子收取六萬元,並收取一千元報酬。警方在場拘捕他後,在其住宿的賓館房間內發現含有0.28克「冰」毒的毒品及一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另一宗涉及九十七歲婦人的電話騙案則未有成功收款。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四項已承認控罪的適當起刑點、認罪及主動招認應給予的減刑幅度、過往刑事紀錄及前線角色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從而確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就俗稱洗黑錢罪及一般電話騙案所確立的量刑指引。被告對源頭罪行只有粗略認識,因此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的起刑點為監禁三年;一般電話騙案的起刑點為四年。管有危險藥物及處理贓物的起刑點分別為三個月及六個月。被告及早認罪,原則上扣減三分一;控罪二及三另因加刑因素增加三分一,但控罪二因被告主動招認而酌情再減兩個月。考慮其非主腦、案情不複雜及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2024] HKCA 409確認洗黑錢罪的適當起刑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支持相關量刑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確立一般電話騙案四年起刑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涉及主動認罪的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控罪二刑期為30個月,控罪三為42個月,控罪五為2個月,控罪八為4個月;部分刑期與控罪三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四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前線收款者即使不是主腦,參與電話騙案仍會受到實質監禁。及早認罪及主動招認可帶來減刑,但若警方已有通話紀錄等證據,額外酌情減刑幅度會受到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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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取六萬元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一般電話騙案的起刑點為監禁四年;本案被告因認罪及其他因素調整刑期,串謀詐騙罪判監禁三年六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四年九個月。

Q.及早認罪和主動招認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中,及早認罪一般帶來三分一減刑;被告主動招認控罪二及提供詳情,另獲酌情減兩個月,但因警方已有通話紀錄,額外減刑受到限制。

Q.不是電話騙案主腦,只負責收款會否判監?
A.

可以。法庭承認被告不是主腦、犯案手法不複雜,但認為其前線收款角色是罪行關鍵環節,並考慮其刑事紀錄後,判處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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