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雲生案 DCCC921/2024
藏匿黃金出境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雲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麥雲生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4年2月22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向關員表示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內前座乘客位儲物格後方發現20公斤黃金金塊,總值約港幣1,019.6萬元。被告人表示車輛屬公司所有,並不知道藏有黃金。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家庭及經濟負擔等求情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黃金價值、藏匿方式、被告人的角色及主觀知情程度、刑事紀錄、認罪折扣,以及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控方案情獲接納;辯方主張被告人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且屬初犯,應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量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須按個別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行使,並無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指引。法庭考慮走私逃避關稅屬嚴重罪行,並以涉案黃金價值及曾超堅案所確認的36個月量刑點作起點。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且法庭接納他並非明知或故意隱瞞黃金;由於金塊雖被藏於儲物格後方,但容易發現,故扣減三個月至33個月。被告人及時認罪,依法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2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高度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該案對不知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採用36個月量刑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及多宗區域法院案件提供比較,但並無約束力。引用的法定條文包括《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159J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成。法庭以33個月為扣減後量刑基準,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同類走私案件的量刑會取決於貨物價值、藏匿手法、是否涉及精密策劃、被告人角色及知情程度。即使屬初犯且並非故意犯案,涉案黃金價值高仍會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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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私家車藏有黃金但不知道,企圖帶出境會判多久?
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明知或故意隱藏黃金,亦考慮其初犯及適時認罪。然而黃金價值約1,019.6萬元,案件仍以33個月為基準,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22個月。
Q.走私未列艙單黃金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法庭指出,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港幣二百萬元。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2個月,沒有另行判處罰款。
Q.初犯及及時認罪可否減輕走私黃金刑罰?
可以影響量刑,但不會消除嚴重罪行的監禁風險。法庭因被告無案底及非故意犯案而調整基準,並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囚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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