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肇鏗案 DCCC651/2024
爆竊住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肇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彭肇鏗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23年12月31日,他在事主位於油麻地的住宅外蹲下,試圖以工具撬開木門門鎖。事主返家時發現被告人並與其對質,被告人隨即逃走。警方其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出手套、螺絲批及刀,並發現住宅門窗有撬痕及單位曾遭搜掠。被告人在查問及錄影會面中承認企圖入屋偷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尤其是住宅目標、預謀、攜帶爆竊工具、與住客相遇並造成恐慌,以及被告人有多次同類刑事紀錄等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及早認罪、事主沒有損失,並援引較低量刑基準;控方則依案情及被告紀錄主張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住宅入屋犯法罪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量刑時須考慮處所屬住宅或非住宅、被告人是否預謀及攜帶工具、是否以特定單位為目標、單位內有否貴重財物,以及有否令住客感到恐慌或不安。本案具預謀,攜帶爆竊工具,目標明確,並在屋外與住客相遇,故刑期維持為36個月。被告人屬慣犯,刑期加至39個月;其後因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26個月監禁。法院亦依循過往判例,認為同類案底可支持較長刑期,但刑罰仍須針對本次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鄧健強 CACC 439/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CACC 24/2014及陳家仲 CACC 26/2022,列出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因素。另參考R v Wong Man、HKSAR v Chan Pui Ch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炫、HKSAR v Hai Chung Po及HKSAR v Lau Hak Kan。HKSAR v Chau Hon Kwong [2011] 1 HKLRD 630支持慣犯加刑原則;Suen Chi Wai [2015] 5 HKLRD 33則因案情不同而不予採納較低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罪名成立。法院以36個月監禁為基準,因慣犯加至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26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會特別重視預謀、爆竊工具、特定目標及對住客造成的不安。及早認罪可獲扣減,但多次同類案底可導致加刑。法院亦指出,量刑須針對本次罪行,而非重新懲罰過往罪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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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工具企圖爆竊住宅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為三年;本案因預謀、攜帶工具及令住客不安而維持36個月,再因案底加刑及因認罪扣減,最終判監26個月。
Q.企圖入屋但沒有偷到東西是否仍會坐牢?
可以。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只是求情因素,並不消除企圖入屋犯法罪。本案雖然事主沒有損失,被告仍因企圖闖入住宅而被判即時監禁26個月。
Q.有多次爆竊案底會否令刑期增加?
會。法院指出同類及屢犯案底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被告,並支持加刑。本案被告有多次同類紀錄,刑期由36個月增加至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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