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AN XIZHEN DCCC85/2024

販運女子強迫賣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12個月;D5監禁10個月
D1判囚12個月,D5判囚1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Lin6/3/2025[2025] HKDC 4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n Xizhen (D1) and Wu Qingrong (D5)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案情摘要

D1 Yan Xizhen及D5 Wu Qingrong承認與賣淫活動有關的罪行。兩名泰國女子X及Y被以按摩工作為名誘騙來港,其後被安排入住尖沙咀及油麻地的單位,遭扣留並要求提供性服務。D1負責招攬客人、接送X及管理兩個單位的鎖匙,每名客人付款250元中收取45元。D5則在其中一個單位招攬客人及收取款項。警方接報後救出兩名女子,並拘捕兩名被告。兩人均對控罪及修訂後案情摘要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控制、指示或影響他人以使其賣淫、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以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的量刑。法院須評估人口販運及強迫賣淫背景、各被告在犯罪集團中的角色、犯罪意圖、過往定罪及認罪所帶來的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串謀罪的刑罰幅度取決於相關實質罪行;控制妓女及依靠妓女收入為生的最高刑罰分別為14年及10年。依據Tam Ka Chun Danny一案所列的量刑考慮因素,法院重視跨國人口販運、欺騙受害人來港、非法禁錮及強迫提供性服務的嚴重性。D1雖非主要策劃者,卻知悉計劃並實際執行接送及招攬客人的工作,故三項串謀罪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至12個月。D5的角色較有限,且不在安排受害人來港時身處香港,量刑起點為15個月,因認罪減至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Tam Ka Chun Danny,CACC 406/2010。上訴法庭沒有訂立固定量刑指引,而是列出確定適當刑罰時應考慮的因素。法院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30(1)(b)、137(1)、159A及159C條。

裁決與命令

D1三項控罪各判監18個月,並行執行;因認罪後總刑期減至12個月。D5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罪判監10個月,亦因認罪獲減刑。

判決啟示

同一短期內、同一犯罪計劃所涉的多項串謀罪,可視為單一交易並行刑。即使被告只是基層執行者,明知整體計劃仍須承擔相當刑事責任;但角色有限及認罪可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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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按摩工作名義帶女子來港後強迫賣淫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跨國人口販運、欺騙、禁錮及強迫性服務均屬嚴重情節。本案D1雖非主腦,因參與接送及招攬客人,認罪後判監12個月。

Q.只負責招攬賣淫客人也會負刑事責任嗎?
A.

可以。法院認為明知整體計劃而執行招攬客人、接送或收款等工作,仍可對串謀罪負責;D1被視為基層執行者,仍判監12個月。

Q.在賣淫場所替人收錢會判囚多久?
A.

D5在單位內招攬客人及收取款項,法院考慮其角色有限、沒有同類前科及認罪,將15個月起點減至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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