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銘洛案 DCCC923/2023

使用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9個月
行使偽鈔罪成,判囚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11/3/2025[2025] HKDC 3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銘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麥銘洛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在便利店使用兩張面值100元的偽鈔,為其手提電話的支付寶賬戶增值。收銀員完成交易後發現鈔票為偽製品,要求被告以真鈔替換;被告聲稱要提款,卻離去不返。被捕及接受警誡時,他承認因沒有金錢而使用偽鈔。法庭裁定他使用鈔票時知悉其為偽製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行使兩張低面額偽鈔的量刑起點,以及偽鈔數量、面額和像真度對刑期的影響。辯方援引同類案件,主張本案偽鈔數量較少,量刑起點應低於24個月,並提出賠償便利店200元。控方則要求法庭依循上訴庭有關偽鈔罪的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量刑理由 (sentencing rationale)指出,行使偽鈔嚴重影響金融市場及社會大眾,刑罰須具阻嚇性。上訴庭案例顯示,即使只涉及一至兩張偽鈔,量刑基準通常為監禁兩年半至三年;刑期須考慮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本案兩張100元偽鈔雖總值僅200元,但紙質近似真鈔,收銀員一度接受,顯示像真度高,且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有效減刑因素。因此,法庭以監禁兩年九個月為恰當量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 128/2013,確認偽鈔罪刑期須按數量、價值及像真度衡量;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祝珊 CACC 392/2005及 HKSAR v Li Tsz Chung CACC 312/2011分別支持三年及兩年半的量刑基準。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喜財 DCCC 1023/2020獲尊重但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兩年九個月,即33個月。法庭認為沒有有效減刑因素;判刑重點在於罪行對金融市場的危害、偽鈔的高像真度及阻嚇需要。

判決啟示

偽鈔面額低並不必然帶來大幅減刑;若鈔票像真度高,足以令收銀員一度接受,仍可導致嚴厲刑罰。區域法院的同類判刑可供參考,但不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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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兩張100元偽鈔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即使只有一至兩張偽鈔,一般量刑基準也可達兩年半至三年。本案因偽鈔像真度高及被告經審訊定罪,最終判監禁兩年九個月。

Q.偽鈔面額只有100元會否減輕刑罰?
A.

面額並非決定性因素;法院更重視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本案雖每張只有100元,但偽鈔高度逼真,法庭仍判處被告監禁兩年九個月。

Q.經審訊後被判使用偽鈔會否獲減刑?
A.

被告沒有認罪而經審訊後定罪,法庭認為案件沒有有效減刑因素。考慮金融市場風險及阻嚇需要後,本案判處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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