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平
被告錢平是一名按摩師,於2023年6月25日在按摩店內為來自內地的遊客X提供按摩服務。X在按摩期間睡着,被告其後拉下X的短褲及內褲,並以勃起的陰莖壓向或接觸X的陰部。X醒來後受驚並報警。被告否認指控,聲稱雙方曾討論一夜情,並因金錢爭議而未有性交。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企圖強姦罪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被告觸犯較輕的猥褻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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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錢平是一名按摩師,於2023年6月25日在按摩店內為來自內地的遊客X提供按摩服務。X在按摩期間睡着,被告其後拉下X的短褲及內褲,並以勃起的陰莖壓向或接觸X的陰部。X醒來後受驚並報警。被告否認指控,聲稱雙方曾討論一夜情,並因金錢爭議而未有性交。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企圖強姦罪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被告觸犯較輕的猥褻侵犯罪。
被告 Qian Ping 原被控企圖強姦,指稱他在按摩院工作期間,趁內地女遊客 X 熟睡時,拉下她的短褲及內褲,並以陰莖壓向其外陰。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企圖強姦罪不成立,但一致裁定較輕的非禮侵犯罪成立。被告聲稱 X 曾同意發生性關係,惟陪審團不接納其證供。案情顯示被告利用按摩師與顧客之間的信任關係犯案。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周賀南及第二被告歐陽廣豪參與四宗電話騙案。騙徒假扮受害人的親屬,訛稱需要保釋金,誘使多名年長受害人交付現金或轉帳。第一被告曾收取三十萬元現金,並按指示向另一名受害人收款;第二被告則借出滙豐銀行帳戶,處理近九十八萬五千元款項,另兩度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及五萬元。第一被告承認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第二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控方接納後兩項為替代控罪,原否認的兩項串謀詐騙罪因此獲判罪名不成立。
被告衛家爵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違禁武器。2023年7月7日凌晨,被告兩度進入天水圍一間7-11便利店,第二次帶同長刀,向店員表示打劫並拔出部分刀鋒,惟因店員沒有收銀機鎖匙而離開。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刀具、斧頭、雙截棍、盾牌及其他物品。被告表示曾服用咳藥水,並稱部分武器只供觀賞。
被告許錦堅面對串謀詐騙及交替的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兩項控罪。86歲的劉婆婆接到冒認親人的電話,被要求攜帶港幣60,000元到指定地點。被告按他人指示到場收取款項,聲稱會代為接收,但因的士司機察覺有異並制止,被告未能取得款項。被告承認交替控罪及案情,控方因而不要求審訊首項控罪。
第一被告人庄惠盈(D1)及第二被告人林志成(D2)各承認兩項罪行。D1 使用他人借記卡在便利店取得價值港幣211元的飲料及香煙,並企圖在百老匯購買港幣9,000元禮券。D2 則使用另一張借記卡取得價值約港幣50,000元的金粒,並企圖使用D1持有的借記卡購買六部iPhone,總值約港幣66,000元。兩人均受Telegram群組及其他人士指示,計劃完成交易後交回物品及收取報酬。兩人由內地入境香港後於同日犯案,及後被警方截停並作出招認。
第二被告杜喜朗被控一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指其於2022年11月4日與第一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串謀,以電話假冒受害人的兒子,訛稱兒子被警方拘押並需要五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受害人在麥當勞交付裝有白紙的信封,第一被告前往收取款項時被捕。第二被告則三次進入麥當勞,按指示觀察受害人位置及警方是否在場,並以電話向幕後人士匯報,之後與第一被告一同離開。第二被告否認控罪,並指警誡會面是在警方誘使下作出。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17宗網上購物騙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騙徒在「旋轉拍賣」接觸出售名貴手袋及腕錶的賣家,以不能兌現的支票製造已付款的假象,再由第一被告或他人取走貨品,總值1,056,700元,僅一件物品獲取回。第一及第二被告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第三及第四被告則把銀行支票簿交予他人使用,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洗黑錢罪。第一被告承認14項控罪,第二至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人張庄洪承認六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包括四項企圖欺詐罪、管有他人的身分證罪及盜竊罪。四項企圖欺詐罪涉及被告人未經授權使用四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向虛擬銀行理慧提交共34份開戶申請。申請所附身分證資料部分被修改,而全部自拍照均為被告人本人;銀行因發現可疑情況而拒絕申請並報警。警方其後在被告人住所搜出其中一名人士的身分證,以及另一人的銀行自動櫃員卡、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人,審訊涉及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及第二被告人顏源深。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一項、第二被告人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二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銀行戶口會被用作處理問題款項的情況下,仍同意把戶口借給第三被告人,戶口其後處理了涉及電話騙案的款項。控罪涉及金額分別為港幣3,008,892.06元、1,681,634元及6,241,315元。
被告謝泔紹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3年7月,事主呂女士在Facebook出售一部鋼琴,與自稱買家的用戶「Yee Yung」議定售價港幣52,000元。買家傳送虛假的入數紙後,呂女士讓運輸工人取走鋼琴;其後發現所謂款項只是不能兌現的支票。警方調查發現,被告與同黨曾在現場附近出現,並從其手機WhatsApp訊息確認各人協議以虛假付款取走鋼琴。被告在另一宗有意圖傷人案等候審訊期間犯案。
被告李浩賢承認七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涉及三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23年1月29日,他在旺角六間店舖使用失主李尚聰遺失的恒生銀行Visa信用卡及身份證,企圖購買總值210,700港元的貨物,成功取得四件貨物,總值129,900港元,包括勞力士手錶及Apple禮品卡。被告承認有人以3,000港元報酬指示他犯案,並曾轉售禮品卡。被捕時,他有16項共28次刑事定罪,其中15次涉及不誠實行為。
被告人黃寶忠承認一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2023年7月23日凌晨,他進入青衣一間涼茶店,從現金抽屜及鐵箱取去合共港幣29,100元。被捕後,他承認因店舖沒有上鎖而入內盜竊,並花掉贓款。其後還押於警署期間,他以紙杯刮花羈留室牆壁,造成刑事損壞。被告人45歲,有廣泛刑事紀錄,包括多項入屋犯法及刑事損壞定罪。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人及七項控罪。控方指第三至第六被告人於2022年9月26日串謀處置一輛登記號碼為XM3926的七人車及車內物品,以妨礙涉及2022年9月21日持刀傷人案的調查及可能進行的審訊。警方在車內發現多把刀具、斧頭、鐵鎚、手套、帽子、攝錄裝置及多套假車牌。第三、第四及第六被告人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第五被告人承認該罪,第三被告人亦承認兩項偽造文件罪。
第一被告人莊劍明在知悉女童X年僅9歲後,仍與她發展親密關係,帶她到住所性交,並拍攝及保存兒童色情照片及錄像。第二被告人郭振弘明知X年僅11歲,仍以親暱言語、電子紅包、零食、手機及現金接近她,兩次猥褻侵犯她,包括觸摸胸部、插入陰道及強行親吻。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承認控罪。
被告人梁建新先後三次透過 Mox Bank Limited(MOX)的流動應用程式申請開立虛擬銀行戶口。首次申請使用其本人的香港身份證及自拍照,成功開戶。其後兩次申請則分別提交以「黃恩洪」及「何秀平」為名、但載有被告人數碼影像的非真實香港身份證副本,兩次申請均被拒。MOX 人手核對後報警,警方亦確認有關身份證資料與人事登記系統不符。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兩份身份證上的影像均為其本人。被告人承認兩項企圖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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