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o Chiu Hing等 DCCC720/2024

發送釣魚短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勞教中心;D2勞教中心;D3監禁兩年四個月
三人認罪,兩人入勞教中心,另一人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Terence Wai14/4/2025[2025] HKDC 6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io Chiu Hing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erence W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他們利用網上申請取得的中國移動香港電話卡及調制解調器池,發送冒充速遞公司的釣魚短訊,誘使受害人輸入信用卡資料及一次性密碼,再以虛擬錢包作未經授權的購物。2022年11月8日,三名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盜用,損失合共19,399港元。第一被告主要負責設置設備及更換電話卡;第二被告負責招募、監控設備、購物及轉售貨物;第三被告負責招募成員、分配工作、提供工具及付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刑罰如何釐定、三名被告在計劃中的不同角色及年齡如何影響刑罰,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普遍性是否獲證明。控方申請加刑;第一及第三被告質疑普遍性及量刑幅度,辯方則強調角色有限、損失有限、認罪及悔意。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雖無固定量刑表,仍須考慮計劃的複雜程度及規模、受害人數、持續時間、金額、各被告角色及認罪。網上釣魚詐騙容易模仿、難以偵查及追討損失,刑罰須具重大阻嚇作用。第一被告只是可替代的執行人,但其明知為金錢參與;第二被告參與較廣泛;第三被告負責招募及統籌。法庭認定相關釣魚及信用卡濫用方式仍具普遍性,符合加刑條件,但為公平起見不實際加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Dai Chi Wai 及 R v Chan Sui To 說明詐騙案件的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Pui Kit Billy 警告舊有信用卡詐騙指引未必適用於現代網上犯罪;HKSAR v Leung Yiu Fai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 Kiu 強調網上詐騙的阻嚇需要。HKSAR v Chan Ka Kin、HKSAR v Li Kin Keung 及 HKSAR v Xu Mai Qing 闡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普遍性要求。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二被告因年輕及評估報告,均被命令入住勞教中心。第三被告以監禁為適當處理方式,認罪後判監禁兩年四個月。雖證明普遍性,法庭沒有實際加刑。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現代網上釣魚及信用卡詐騙不能機械套用舊有量刑指引。即使實際損失不高,針對公眾、容易複製且難以追討的網上詐騙仍須具阻嚇性;青少年角色及個人背景則可支持勞教中心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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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釣魚短訊盜取信用卡資料會判刑多久?
A.

本案三名被告串謀以冒充速遞公司的短訊取得信用卡資料。兩名年輕被告被命令入住勞教中心,第三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兩年四個月。

Q.損失只有一萬多元,網上詐騙仍會重判嗎?
A.

法庭認為網上釣魚詐騙容易複製、難以偵查並針對公眾,即使本案損失為19,399港元,刑罰仍須具阻嚇性,但被告角色及年齡影響最終處分。

Q.警方如何證明詐騙手法具有普遍性?
A.

控方須證明具體犯罪手法而非抽象罪名的普遍性。本案數據顯示釣魚詐騙及信用卡濫用仍造成重大損害,法庭認定已達證明標準,但因公平理由沒有實際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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