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鈺儀案 DCCC775/2024
收取網購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鈺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賴鈺儀面對三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控罪,並承認控罪及案情。三宗案件均涉及網上購物平台的名牌物品交易:被告按照其他串謀者指示,與受害人會面並收取手袋或手錶;騙徒則以空頭支票存款製造款項已支付的假象。涉案物品包括價值港幣128,000元的愛馬仕手袋、77,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42,000元的Chanel手袋。第一項物品被警方起回,第二項手錶亦被起回但曾遭典當,第三項手袋未能尋回。被告並非主謀,但其收取財物的角色被認定為不可或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串謀詐騙應如何量刑、網購騙案是否應採用固定量刑起點、被告較次要但不可或缺的角色如何評價,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網購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會禍害是否足以加刑。控方要求加刑;辯方主張以較低起點、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給予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普通法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14年。網購騙案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須按犯案手段、期間、參與人數、受害人數、損失及被告角色逐案決定。被告雖非主謀,卻明知支票為空頭支票,並以收取每宗港幣5,000元報酬參與接收財物,角色不可或缺。法庭亦接納警方數據顯示網購騙案急劇增加,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指的加刑基礎,並採用三分之一加刑,以達阻嚇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Wong Ming Chun,指出網絡詐騙容易實施、追查困難及財物不易追回,刑罰須具懲罰及阻嚇性。林韡益案及HKSAR v Li Hoi Ki的判刑不具約束力,不能證明24個月是一般起點。Leung Yiu Fai案支持在同類罪行日益普遍時採用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21個月、第二項24個月、第三項18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同期執行,其中1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網購騙案沒有固定量刑起點,損失金額並非唯一因素。網購騙案的急劇普及及重大社會經濟損害,可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下三分之一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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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場收取網購物品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即使不是主謀,若明知交易涉及虛假付款,仍按指示向受害人收取財物並參與計劃,也可負上串謀詐騙責任。本案法庭認定被告角色雖次要但不可或缺。
Q.網購騙案是否有固定兩年量刑起點?
法庭拒絕接納網購騙案一般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指出須考慮犯案手法、損失、受害人數、參與者及被告角色。本案按各項控罪分別訂定起點。
Q.網購騙案普遍會否令刑期增加三分之一?
根據警方數據,網購騙案數目及損失急升,法庭認為已達《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門檻,並採用三分之一加刑。本案總刑期為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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