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賢案 DCCC708/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仲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仲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23年12月,一名7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被捕並安排被告人以「李偉」名義收取款項。被告人按照「阿傑」指示,攜帶電話到小學向事主收取載有偽裝現金的紙袋,隨即被警方拘捕。他承認因欠債及經濟壓力參與,原定報酬為2,000元但尚未收取。被告人為29歲初犯,已婚並須供養三名幼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電話騙案串謀詐騙的量刑基準、認罪及個人背景應給予的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罪行普遍性加刑是否適用。辯方請求採用四年基準並給予認罪、初犯及家庭困境的扣減;控方申請按電話騙案猖獗程度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參考同類電話騙案判例,四年為適當量刑基準;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由48個月減至32個月,再因初犯及家庭困境酌情減至30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以統計資料證明電話騙案普遍及猖獗,故法庭批准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刑期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並可因罪行猖獗而加刑。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採用相同基準。法庭亦參考三宗區域法院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40個月。法庭先以48個月為基準,因認罪及個人因素減至30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至最終40個月。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未有實際金錢損失,仍可被視為嚴重且猖獗的罪行。初犯、認罪及家庭困境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抵銷電話騙案普遍性所帶來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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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騙款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電話騙案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通常為四年。被告雖因認罪、初犯及家庭困境獲減刑,仍因罪行普遍而加刑,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受害人沒有損失,參與電話騙案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指出本案行為針對長者,且電話騙案在香港十分猖獗;事主及警方及時阻止損失,並不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最終判囚40個月。
Q.初犯和認罪可以把電話騙案刑期減少多少?
本案以四年即48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再因初犯及家庭困境減至30個月;其後按罪行普遍性加刑三分之一,最終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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