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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8/2024
[2025] HKDC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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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7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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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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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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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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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4 月 3 日
M 出席人士:梁蘊莊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王冰儀女士,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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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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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P 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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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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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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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C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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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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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 年 12 月 7 日 1600 時左右,住在樂華南邨的 77 歲男 F
子陳德發先生(事主)收到一名訛稱是他兒子的人來電,聲稱自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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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捕。事主明知是騙局,但仍問對方自己可以如何協助,並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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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詢問自己有沒有錢時,表示自己有 80,000 元;對方接着表示稍後一
I 名叫「李偉」的人會致電事主以安排到事主所住之處收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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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主確定自己的兒子均安全無恙後便就此事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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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日 1615 時左右,事主收到一名自稱「李偉」的男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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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問他所住何處,並表示會到他所住之處代事主的兒子向他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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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相約在一間小學外交收,事主告知對方自己的衣著,並表示會以
N 一個白色紙袋裝載款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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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50 時,事主在該小學等候期間,被告人走近事主,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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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李偉」,並將一部黑色流動電話遞給他,說事主兒子要與他通話。
Q 事主接聽電話時,通話對方叫他將錢交給被告人。掛線後,事主遂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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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僞裝現金的紙袋交給被告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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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附近埋伏的警員此刻現身,將被告人拘捕。在現場警誡
T 下,被告人表示「阿傑」以 2,000 元作報酬,叫他向阿伯收取 80,00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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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警方從被告人檢取包括上述黑色流動電話的兩部流動電話,及現
C 金港幣 21,4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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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同日晚上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因欠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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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遂同意替阿傑工作,參與本案的詐騙勾當。2023 年 12 月 2 日,
F 阿傑來電吩咐他去收錢;同日,阿傑委託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朗豪坊 F
外將一部黑色流動電話交給他。12 月 7 日 1600 時,阿傑在電話中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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咐他到樂華南邨向一名長者收錢,酬勞是 2,000 元,又告知他該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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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衣著及其身處之小學。1630 時,被告人來到涉案小學,憑衣著認
I 出該名長者,並將上述黑色流動電話遞給長者接聽,以便通話對方叫 I
該長者交出金錢。當他從長者接收了一個紙袋後,警方隨即出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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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拘捕。直至該時,他仍未收取該 2,000 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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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被告人的背景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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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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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9. 他現年 29 歲,在新加坡出生,於本港接受教育至中四程 O
度。他於案發時無業,之前曾在麻雀館工作。他已婚,與沒有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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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及 3 名現時 2 歲至 4 歲的孩子同住。自他被扣押後,他的家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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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綜援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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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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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代表被告人的王冰儀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全因經濟壓力而
C 犯罪,這是他的初犯,但他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時間向法 C
庭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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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大律師解釋,被告人身上的二萬多元,是他借貸得來以
F 應付家庭開支,與罪行無關。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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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媽媽和他的太太在求情信中均指出被告人充滿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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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及內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人盡早與家人團聚,一盡一己
I 的責任。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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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
K 方不會反對,唯希望加幅不會高於三分之一。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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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量刑方面,王大律師援引了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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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案,指出上訴法庭在該案不認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
N 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 N
O 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並認為以涉及以電話欺詐的串謀詐騙罪來說, O
合適的量刑基準是 4 年監禁,而因其猖獗性的加刑幅度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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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5. 若干宗區域法院案件1亦被援引,以供本席參考。這些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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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均以 4 年為量刑基準,因罪行普遍而加刑三分之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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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梓錡 DCCC 634/2024;徐兆榮 DCCC 142/2024;梁家興 DCCC 11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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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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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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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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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向長者行騙 F
的行為甚為可恥,幸而事主精明,早就看穿騙局,與警方合力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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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詐騙參與者之一的被告人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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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案涉同類 I
型的串謀詐騙。該案判案書第 30 段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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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0. 就此類電話騙案來說,原審法官對兩名申請人的判 K
刑是明顯過輕。本庭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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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應訂為 4 年,所以調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至 4 年;鑑於 L
申請人認罪,故減刑三分之一至 32 個月;但正如上文所說,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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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將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 9 個月分期執行。希望本判決對
日後同類案件有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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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上訴法庭在陳皓傑 案亦以 4 年監禁作為該案以電話行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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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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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 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 Q
指引,遂以 4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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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扣減,因此下調至 32 個月;有見及被告人初犯及其妻兒的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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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酌情再給予他額外 2 個月的扣減,將其進一步下調至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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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從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向法
C 庭提供的資料,即是一份日期是 2025 年 3 月 25 日、由鄭思為總督察 C
所提供的口供,電話騙案由 2018 年的 615 宗每年遞增至 2024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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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 宗。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為可觀,由 2018 年的 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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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港元增至 2024 年的 2,911.04 百萬港元。單看對上兩年的數據,
F 無論以宗數或以累計損失金額來說,電話騙案自 2023 年的 3,212 宗 F
及 1,102.80 百萬港元累計損失大幅增加兩倍多至 2024 年的 9,204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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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911.04 百萬港元的累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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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2. 另外,2024 年全年涉及金錢損失的電話騙案的 8,982 名受 I
害人中,約 95.9%是香港人。藍領和退休人士是社區中的受騙高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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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分別佔 22.5%和 19.7%。年屆 60 歲或以上的受害人佔約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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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3. 雖然以本案犯案手法的「猜猜我是誰」及「親自交款」的 L
電話騙案宗數自 2023 年有所回落,但電話騙案整體的升幅顯示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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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仍然猖獗,所招致的金錢損失亦十分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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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4. 考慮過整份口供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 O
下證明了涉案罪行的普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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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
R 將被告人的判刑由各項扣減後的 30 個月上調三分之一,達致 40 個月 R
的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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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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