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海虹案 DCCC818/2023
以虛假文件申請貸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海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殷海虹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發於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她是 Candice Yan & Co(CYC)的獨資經營人,代表CYC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提交虛假的收益表及強積金付款結算書,聲稱業務及僱員薪酬資料真實。銀行因而批出4,000,000元貸款並於2020年9月30日放款。殷女士其後提取款項,將部分用作支付手續費及清償債務,最終破產及結束CYC,貸款截至2025年1月仍未償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量刑。法庭須考慮虛假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嚴重性、貸款金額、銀行實際損失、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其並非主謀的角色,並評估認罪、精神健康、家庭負擔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14年。以虛假文件取得銀行貸款會損害香港金融及銀行中心的信譽,即使銀行日後可能收回款項,亦不能消除其所承受的經濟風險。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受害金融機構數目、犯案時間、規模、安排緊密程度、實際損失及被告角色。本案貸款全數損失,被告參與由申請至收取款項的完整過程,惟受他人唆擺且非主謀,故起刑點為監禁3年3個月。她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再因抑鬱症及照顧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的兒子酌減2個月,總刑期為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illiam Yao [2002] 3 HKLRD 397 及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 242/2013,說明利用虛假文件詐騙金融機構屬嚴重罪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 CACC 84/2010 [2011] 4 HKLRD 529 列明量刑因素;另參考多宗關於虛假銀行文件及金融風險的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法庭以監禁3年3個月為起刑點,因及早認罪及個人情況扣減後,判處監禁兩年。她須服刑兩年。
判決啟示
以虛假文件申請政府擔保貸款會被視為嚴重金融詐騙,即使被告並非主謀,若其參與整個申請及收款過程,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及早認罪及個人精神健康、照顧責任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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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文件申請銀行貸款會判刑嗎?
會。法院認為以虛假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屬嚴重串謀詐騙,即使被告不是主謀,若參與整個申請及收款過程,仍可判處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Q.申請四百萬元虛假貸款會判多久?
刑期取決於金額、實際損失、犯案規模、被告角色及求情因素。本案涉款四百萬元並全數損失,起刑點為三年三個月,經認罪及個人因素扣減後判監禁兩年。
Q.不是主謀但簽署虛假貸款文件會否坐牢?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受他人唆擺,並非主謀,但她簽署虛假文件、完成貸款申請並收取款項,參與程度極高。因此,本案仍判處她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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