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海虹
被告人殷女士為 Candice Yan & Co (CYC) 獨資經營人。2020年9月,她在收債人林先生的安排下,向渣打銀行提交虛假的收益表及強積金結算書,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被告成功獲批 400 萬港元貸款,隨後將 300 萬港元支付予林先生(含手續費及還債)及 100 萬港元償還其他債務。其後被告宣佈破產並結束公司,貸款至今未償還。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定量刑。控方強調以虛假文件欺騙金融機構會危害香港金融體系聲譽;辯方則提出被告受經濟壓力驅使、並非主謀且有家庭照顧責任等 mitigating factors 以求輕判。
法官認為以虛假文書獲取銀行信用是嚴重罪行,會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在決定 starting point 時,法官考慮了涉案金額 (400 萬港元)、受騙銀行數目及被告的參與程度。雖然被告並非主謀 (mastermind),但其參與程度極高,沒有她則無法實行。法官將起刑點定為監禁 3 年 3 個月,隨後根據儘早認罪 (plea of guilt) 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抑鬱症及照顧患 ADHD 兒子的家庭情況進一步酌情減刑。
引用 HKSAR v William Yao [2002] 3 HKLRD 397 及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 242/2013 強調詐騙金融機構須嚴懲;引用 HKSAR v Dai Chi Wai CACC 84/2010 [2011] 4 HKLRD 529 關於虛假文書損害金融中心名譽的分析。
被告人殷海虹被判處監禁兩年。
本案再次確認法院對利用政府擔保計劃進行銀行詐騙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聲稱受他人唆使或面臨經濟困難,只要參與程度高且涉及金額大,仍會被判處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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