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喜朗案 DCCC372/2023
替電話騙案把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喜朗(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杜喜朗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成立。案件涉及典型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兒子,要求五萬元保釋金。警方安排受害人帶同載有白紙的信封到麥當勞,並監視現場。第二被告人三次進出餐廳,觀察警員及受害人位置,確認安全後向外作出手勢,第一被告人隨即進入並索取款項。第二被告人承認其任務是把風及觀察環境,並會獲得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以及第二被告人在犯罪計劃中的角色是否屬從屬角色。辯方指出被告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沒有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並要求考慮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新中心。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通常針對年長人士,會造成重大精神傷害,且本案具組織性、計劃性及精心策劃的特徵。第二被告人雖沒有親自收款,卻負責確認警方及受害人位置,使第一被告人能安全犯案,屬前線及重要角色,而非犯罪集團最低層次。法庭以四年為量刑指引,按其角色定刑45個月,再因案發時17歲減刑3個月至42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即14個月,總刑期為5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2011] 2 HKLRD 167)、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𠎀(CAAR 1/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朗([2025] HKDC 24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軒([2024] HKDC 1708)。法庭並指出 Yuen Chau v R([1964] HKLR 93)及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2022] HKCA 1328)說明未經上訴確認的判刑不具約束力或重要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56個月。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認為替代性處置不足以反映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加刑申請按三分之一幅度批准。
判決啟示
年輕及從屬角色不必然導致非監禁處分。負責把風、確認現場安全而促成收款者,可被視為犯罪計劃中的重要前線角色。法庭亦強調,不同案件並非完全相同,未經上訴審視的判刑不具指導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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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中負責把風會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把風及確認受害人位置能促成收款,屬重要前線角色;本案被告雖未親自收款,仍被判監禁56個月。
Q.犯案時只有17歲可以判入教導所嗎?
年齡是求情因素,但不是必然避免監禁。本案法庭認為罪行嚴重,教導所等處分不能反映嚴重性,故拒絕考慮並判監56個月。
Q.電話騙案的刑期可以因有組織而加刑嗎?
可以。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批准三分之一加刑;被告原定42個月,增加14個月後總刑期為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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