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恆
被告人黃皓恆於2019年7月至8月間,向控方證人一蔡婷婷訛稱自己是「扶貧委員會」委員,並代表委員會租用其車輛作公務用途。被告人偽造了印有委員會字樣的信件、車輛租賃合約、印章及卡片,誘使蔡婷婷交出共13部車輛的管有權。蔡婷婷其後發現被告人並非委員會成員,且未獲授權租車,遂報警求助。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偽造文件及印章以取信於人,但隨後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指控警方威逼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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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皓恆於2019年7月至8月間,向控方證人一蔡婷婷訛稱自己是「扶貧委員會」委員,並代表委員會租用其車輛作公務用途。被告人偽造了印有委員會字樣的信件、車輛租賃合約、印章及卡片,誘使蔡婷婷交出共13部車輛的管有權。蔡婷婷其後發現被告人並非委員會成員,且未獲授權租車,遂報警求助。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偽造文件及印章以取信於人,但隨後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指控警方威逼利誘。
第一被告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違反《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以及《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她按照第二被告指示,成立並開立 Funson Trading Limited 的公司銀行戶口。2018年4月30日,丹麥公司 GM Plast A/S 因偽冒行政總裁電郵而將825,946美元存入該戶口,其中約245,740美元其後轉出。被告當時為董事及股東,並曾替多家公司開立戶口及與銀行聯絡。她年輕、無案底,因欠債而接受開戶工作,並在第二、第三被告審訊中為控方作證。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罪。2022年3月19日凌晨約二時,被告進入南丫島一幢三層村屋,使用金屬棍擊打一樓房間的門鎖。住客被驚動並報警,被告其後在地下被捕。門鎖因而損壞,價值3,000港元。被告其後已向受害人全數賠償,並表示案發時因受大麻影響及受到聲音驚嚇而擊門。
第三被告人黃鳳儀及第四被告人許藝馨,與另外兩名被告人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案件涉及富通保險的代理及上線經理利用他人身份資料製造32份假保單,以提高業績並騙取佣金、花紅及獎賞。D1身在澳洲,卻被列為經辦代理;D2負責資金轉移,D3及D4則協助處理保單、繳付保費及分配利益。富通因而支付超過港幣140萬元。D3及D4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由法庭評定其明知保單虛假而參與計劃。
被告 L. K. T. 是女童 X 的祖父,案發時年約62至65歲;X 當時年約8至11歲。三項罪行於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被告與 X 共同居住的藍田住所內發生。被告兩度以暴力限制 X,觸摸其胸部及私密部位,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另拍攝 X 生殖器官的照片並威脅她不要披露。被告被捕後承認事實,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且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罪名包括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交付偽製紙幣。2023年5月11日,警方在廟街與南京街交界截停被告人,並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兩張相同序號的偽製港幣500元紙幣。被告人表示曾拾獲八張偽鈔,將其中六張交給同行女子,並知道紙幣為偽造。法證檢驗證實紙幣印刷質素低劣且缺乏防偽特徵。案件合共涉及八張偽鈔,總值港幣4,000元。
被告人陳梓滙面對七項涉及同一名男童X的控罪。X於案發時年僅13歲。控罪一、三及五涉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罪二及六涉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四涉及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控罪七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發期間,被告人透過社交平台約見X,在單位及住所內與X進行性行為,並拍攝影片及照片。被告人承認大部分行為發生,但否認控罪,主張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滿法定年齡,並否認曾促致X製作色情物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D2林俊豪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85歲的PW1接到冒充其孫子的來電,被要求支付保釋金,先後交出50,000港元,並在警方安排下以載有報紙的信封作偽鈔。D2按朋友彭喜安的要求,到PW1住所代為收取款項,接過信封後即被拘捕。D2稱自己只是代彭收款及取回欠款,並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D2林俊豪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85歲的PW1接到冒充其孫子的來電,被要求支付保釋金,先後交出50,000港元,並在警方安排下以載有報紙的信封作偽鈔。D2按朋友彭喜安的要求,到PW1住所代為收取款項,接過信封後即被拘捕。D2稱自己只是代彭收款及取回欠款,並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
D1 羅璟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電話騙案。2023年7月3日,他按照同謀「David」指示,到85歲吳女士住所外,訛稱其孫子因打架被捕,收取港幣50,000元保釋金,並將款項交回「David」。2023年7月10日,他又在警方安排下到場,向66歲朱女士收取同額保釋金,隨即被捕。D1為25歲初犯,育有一名兩歲兒子,承認並非主謀,且已還押。
D1 羅璟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電話騙案。2023年7月3日,他按照同謀「David」指示,到85歲吳女士住所外,訛稱其孫子因打架被捕,收取港幣50,000元保釋金,並將款項交回「David」。2023年7月10日,他又在警方安排下到場,向66歲朱女士收取同額保釋金,隨即被捕。D1為25歲初犯,育有一名兩歲兒子,承認並非主謀,且已還押。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三宗案件。DCCC 606/2022及615/2024涉及兩名被告串謀爆竊住宅,以及吳永倫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案發時兩人攜帶爆竊工具,破壞受害人住所鐵閘。DCCC 710/2023涉及張仲寧及吳永倫在酒店房間阻撓警員執行職務、管有微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吳永倫再次沒有依期歸押。DCCC 264/2025則涉及另一名被告在住宅爆竊兩個單位。各被告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部分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或潛逃。
被告人陳文龍被控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罪一涉及五名受害人(PW1至PW5),他們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收到自稱銀行職員或律師的騙徒來電,推銷低息貸款並要求繳交按金或保證金。受害人繳款後發現受騙。被告人承認曾向PW1、PW4及PW5收取款項,但辯稱自己只是替一名叫「Ronny」的人做兼職信差,不知情。控罪二指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間有多項可疑提存,呈現「反像模式」,控方認為這是洗黑錢活動。
被告呂華翊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3)及63(1)條。2024年2月13日晚上,被告在上水新豐路住所的分間房間內與妻子爭吵後,房間發生火警。鄰居目睹火光及被告爬出露台,其後發現房內木板、紙張及被褥被燒毀。警方找到打火機及酒瓶,消防處認為起火原因具可疑性。被告稱自己飲酒及吸煙時意外引燃物品。
被告王秉亮為私人執業醫生,在疫情期間參與疫苗接種計劃,並可透過醫健通資助系統簽發醫學豁免證明書。2022年2月至6月,他合共簽發6,635份證明書,其中6,591份有效期為180天。多名求診者表示,被告沒有查問病歷、進行身體檢查或作出臨床評估,便以過敏、心血管疾病等理由簽發證明書。被告承認四項不誠實地意圖欺騙而取用電腦罪,另兩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
被告人張振遠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警方在油麻地截停被告人時,發現他將膠袋丟在地上,袋內有兩張一千元偽鈔,以及兩張載有六個偽鈔圖像的A4紙。被告人承認曾從一名叫「阿 Dee」的人取得物品,知道其為偽鈔。第二項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未有合理因由按照法庭指定歸押;他於2024年4月11日沒有出庭,至4月24日因另一案件被捕。
被告人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23年3月24日駕駛貨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檢查發現車上載有未列於艙單(unmanifested cargo)的貨物,包括燕窩及電子零件,總值逾港幣1,200萬元。被告人否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並根據《進出口條例》(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第18(2)條提出免責辯護(statutory defence),聲稱自己並不知情,且已作出合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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