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218/2023 及 38/2024 (合併)
C [2025] HKDC 123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218 號及 2024 年第 38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俊豪 (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L L
日期: 2025 年 7 月 18 日
M M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邱治瑋先生,由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 N
二被告人
O O
控罪: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第二被告人
P P
[6]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 的 財 產 (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R
第二被告人(第五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本案共有兩位被告人(下稱 D1 及 D2),二人分別被控共 E
6 項控罪,其中 D1 面對兩項「串謀詐騙」1(控罪一及三)及兩項「串
F F
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2(控罪二及
G G
四,下稱“洗黑錢”罪);D2 則面對一項「串謀詐騙」(控罪五)及
H 一項“洗黑錢”罪(控罪六)。 H
I I
2. D1 承認控罪一及三,判刑被押後處理,D2 則否認兩項控
J J
罪,故此法庭就上述控罪進行審訊。
K K
控方案情
L L
M M
3. 控方案情基本上不受爭議,故此大部分案情均以承認事
N 實 3 的方式被法庭接納為證供,控方只傳召了案中受害人吳女士 N
(PW1)為控方證人。
O O
P 4. 控方案情可綜合如下。於 2023 年 7 月 2 日及 3 日期間, P
Q 事發時 85 歲的 PW1 接到自稱是她孫子的身分不詳男子來電,虛假地 Q
聲稱自己因襲擊他人而被扣留於警署,要求 PW1 向他提供 50,000 港
R R
S S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T
第 159A 及 159C 條。
3
證物 P4
U U
V V
-3-
A A
B B
元作保釋金之用。PW1 誤信對方所說,結果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將
C 50,000 港元現金交予一名來到她住所,聲稱是 PW1 孫子同事的男子。 C
D D
5. PW1 於同日較後時間發現被騙,於是報警求助。
E E
F
6. 於 2023 年 7 月 4 日早上,PW1 再次接到多通自稱是她孫 F
子的身分不詳男子來電,表示急需金錢,最初要求 50,000 港元,後來
G G
再要求額外 20,000 港元。PW1 假意答應支付金錢,由警方安排受監
H H
控會面,並給予 PW1 一個載有報紙作偽鈔的白色信封(下稱“該信
I 封”)。 I
J J
7. 於同日約中午 12 時,PW1 應來電者指示到住所樓下大堂,
K 來電者表示取款的人已抵達。到達大堂後,PW1 看見大樓外站着一名 K
L 男子(即 D2),於是要求大樓保安人員讓 D2 進入。二人接觸後, L
PW1 將該信封交給 D2,D2 接過該信封後,警員立即上前將他截停及
M M
拘捕,同時在被告人身上檢回該信封。
N N
O 辯方案情 O
P P
8.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2 選擇作供及傳召了一位證人。
Q 另外,他的一位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則在雙方同意下被法庭接納為證 Q
R
供。D2 的證供可簡述如下。 R
S S
9. D2 現年 28 歲,未婚,沒有刑事紀錄,在文憑試中以優異
T 成績獲大學取錄修讀新聞系,畢業後曾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後轉往教 T
U U
V V
-4-
A A
B B
育中心任職補習導師,月入約 3 多萬元。除了正職外,D2 有擔任婚
C 禮司儀工作,亦是一位作家,曾出版一部愛情小說。 C
D D
10. 有關涉及本案的事件,D2 解釋事發當天他是受到一位朋
E E
友要求前往 PW1 住所接收一筆金錢,事情的起因如下。約於 2019 年
F 中,D2 在一間位於銅鑼灣名叫“The Seven”的酒吧(下稱“該酒 F
吧”)光顧,期間認識了一位叫彭喜安(下稱“彭”)的顧客。由於
G G
雙方經常在該酒吧碰面,漸漸相熟而成為好朋友,互相亦交換了通訊
H H
應用程式「Telegram」的聯絡,偶爾雙方也會通過 Telegram 交談。
I I
11. D2 知道彭經營了一間派對房間,亦曾受彭邀請到該派對
J J
房間參觀。約於 2020 年間,D2 得悉彭的派對房間生意不佳,因此飽
K K
受經濟壓力。於 2020 年 12 月 5 日,二人在一次見面時彭說起他的經
L 濟狀況,D2 表示可以借他一些金錢,於是彭向 D2 借了港幣 5,000 元, L
D2 即時將現金港幣 5,000 元交給彭。
M M
N N
12. 事後二人如常繼續在該酒吧見面,但彭沒有向 D2 提及該
O 筆借款,D2 亦沒有向彭要求還款。 O
P P
13. 直至事發當日早上,D2 接到彭的來電,彭首先表示對遲
Q Q
遲未向 D2 還款感到抱歉,之後他說有一位欠他金錢的朋友當天將會
R 向他還款,他可以將該筆款項的部份用作向 D2 還款,但由於他身處 R
海外,不能親身收取該筆款項,所以希望 D2 代他收取該筆款項,並
S S
保留其中部份作還款。
T T
U U
V V
-5-
A A
B B
14. D2 說當時他正身處女朋友位於新界屯門區的住所在家工
C 作,而彭說他的朋友居住屯門,兩地距離並不遠,D2 考慮後決定幫 C
助彭。
D D
E E
15. 於同日中午約 12 時,D2 按指示乘的士往彭提供的地址,
F 彭說他朋友的婆婆會到住所大樓的地下大堂等候 D2。D2 得知是由一 F
位婆婆負責交收,開始感覺有些奇怪,亦擔心自己是否墮入騙局,於
G G
是質問彭交收是否有問題。彭再三向 D2 保證沒有問題,並說若 D2 有
H H
甚麼疑問可以直接問他朋友的婆婆。
I I
16. D2 在與彭通話期間已到達目的地,他在大樓外看見大堂
J J
內有位婆婆(即 PW1)。D2 心想既然已來到並見到該婆婆,有甚麼
K K
疑問也可以直接向她澄清,若真的有問題他甚至可以幫助婆婆,於是
L 他便進入大樓大堂準備接觸 PW1。 L
M M
17. 當 D2 行至 PW1 身旁,正準備詢問 PW1 是否彭的朋友的
N N
婆婆,PW1 突然將一個信封交給被告人,當 D2 尚未清楚 PW1 交給
O 他的是甚麼時,警務人員已突然衝出來圍着他,之後他便被拘捕。 O
P P
18. D2 說他完全沒有意圖欺騙任何人,更不知道 PW1 被人詐
Q Q
騙。被告人在獲警方保釋後立即聯絡彭,但一直未能成功聯絡到對方。
R 事後 D2 將彭的電話號碼及銀行帳戶號碼提供給警方作調查。根據承 R
認事實,警方調查後確認該銀行帳戶的持有人的確是彭,而帳戶登記
S S
的電話號碼與 D2 向警方提供屬於彭的電話號碼相同。
T T
U U
V V
-6-
A A
B B
19. 辯方傳召的證人張先生是該酒吧的東主,他認識 D2,亦
C 認識被告人口中的彭,二人都是光顧該酒吧的顧客,他與 D2 沒有私 C
交。張先生作供說,他約於 5 至 6 年前認識 D2 和彭,曾經見過二人
D D
一同飲酒。另外,張先生亦確認,D2 向警方提供聲稱是彭的電話號
E E
碼,與彭致電該酒吧訂枱時所使用的號碼相同。
F F
相關法律原則
G G
H H
20.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 D2 對涉及 PW1 的電話詐騙是知情的,
I 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是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款項為從 I
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相關的法律原則可見於 HKSAR v Harjani Haresh
J J
Murlidhar ,終審法院列出須要考慮的步驟為:
4
K K
L (a) 被告究竟知道甚麼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個人的 L
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錢是否從可
M M
公訴罪行的得益?
N N
(b)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所知道的事實和情
O 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O
益?
P P
(c) 如上文 (b) 的答案是「是」,則被告罪名成立。如
Q Q
「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R R
S S
T T
4
(2019) 22 HKCFAR 446
U U
V V
-7-
A A
B B
21. 另外,在另一宗終審法院案例 HKSAR v Pang Hung Fai5,
C 其中判詞第 84 及 85 段指出: C
D D
“84. … ‘facts’ is a narrower concept than ‘grounds’. It may
be that a ‘belief, perception or prejudice’ is not a ‘fact’.
E However, such matters fit quite readily within the concept of a E
‘ground’, which a particular person can be said to have ‘had’
F F
85. When assessing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the judge or
jury can give such weight to an accused’s belief, perception or
G prejudice as s/he believes is warranted. No doubt, in many cases, G
that decision maker will entirely discount such evidence of the
accused. Nevertheless, they are ‘grounds’ which stand or fall by
H H
the test of reasonableness.”
I I
22. 簡單來說,法庭在考慮被告有否「理由」相信涉案的款項
J 為「黑錢」時,可顧及被告的個人信念、觀感或成見(“belief, perception J
or prejudice”),給予應得的舉證份量,它們均輕易地融入某人可說
K K
是「有」的「理由」這一概念;當然這可視乎情況被完全無視,那些
L L
「理由」成立與否取決於合理性的測試。
M M
證供分析及評估
N N
O O
23. 法庭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
P 告人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2 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提醒自己,他 P
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而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Q Q
R R
24. 控方案情基本上不受爭議,唯一可能較有爭議的是有關
S PW1 將該信封交給 D2 的詳細情況,究竟是否如 D2 所說,他未及向 S
PW1 查問,PW1 已立即將該信封推給他,而瞬即警員已現將他拘捕。
T T
5
(2014) 17 HKCFAR 778
U U
V V
-8-
A A
B B
小心考慮 PW1 的證供後,法庭只能說 PW1 在這方面的證供極為混
C 亂,法庭認為她的證供不足以排除 D2 上述說法有可能是真的。除此 C
之外,法庭接納控方整個案情,並給予全面證據比重。
D D
E E
25. 辯方案情方面,法庭有非常小心考慮 D2 的證供。法庭認
F 為整體來說他的證供並不令人信服。以 D2 的背景,他應不難看出自 F
己已參與了詐騙勾當,彭不能親身取款而要 D2 代勞,交款者更是一
G G
位他素未謀面的長者,處境可疑至極。而 D2 聲稱他看見 PW1 時打算
H H
親自澄清事件,幫助 PW1,這說法亦天真得令人難以入信。
I I
26. 不過,法庭認為雖然 D2 的證供難以令人盡信,但他證供
J J
中的一些部分,的確令法庭未能完全百分百確定他說謊。D2 在被捕
K K
後向警方提供了彭的資料,警方證實了這位人士的存在,這至少證明
L D2 的說法並非完全沒有事實基礎,而辯方證人的證供亦支持了 D2 部 L
分說法。至少 D2 並非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來推卸他的責任,法庭無
M M
法排除 D2 的證供有部分有可能是事實。
N N
O 27. 當然,PW1 與 D2 如何交收的證供本來有着關鍵的作用, O
若 PW1 的證供指出 D2 曾說過自己是來取保釋金,而證供又獲法庭
P P
接納的話,法庭可能對 D2 的證供有不同看法。不過,由於 PW1 在作
Q Q
供時未能清楚講述與 D2 交收的詳細情況,控方沒有任何證供反駁 D2
R 的說法。D2 的說法本身雖然不特別具說服力,但現實世界的確存在 R
過份自信或自作聰明的人,法庭只能說 D2 的說法不至於令法庭確信
S S
必定是謊話。
T T
U U
V V
-9-
A A
B B
28. D2 在疑點重重的情況下決定到 PW1 住所收取金錢,若這
C 是真的,當然是自招嫌疑的行為,甚至可以說是極為愚蠢的行為,結 C
果被檢控完全是咎由自取。不過,若法庭認為 D2 有可能真的是誤信
D D
他人,採用 Harjani 的測試,法庭認為一個合理的人,知道 D2 所知
E E
的事實的情況,可能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但並非必定會相信
F 涉案金錢是“黑錢”。因為合理的人不一定是聰明的或明智的人,也 F
有可能是自作聰明或容易相信別人的人。
G G
H H
29. 基於以上理由,即使法庭認為 D2 行為如何可疑,他如何
I 將嫌疑帶到自己身上,證供中出現的疑點的利益還是要給予被告人。 I
證供既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 對詐騙是知情的,亦不足夠證
J J
明他知道自己正在處理黑錢。
K K
L 結論 L
M M
30. 基於以上分析,雖然法庭認為 D2 在案中行為毫無疑問屬
N N
自招嫌疑,但由於控方未能將所有罪行元素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在
O 疑點利益歸被告的原則下,法庭裁定 D2 就控罪五及六均罪名不成立。 O
P P
Q Q
R R
S ( 溫紹明 )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