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豪案 DCCC38/2024
代人收取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D2林俊豪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85歲的PW1接到冒充其孫子的來電,被要求支付保釋金,先後交出50,000港元,並在警方安排下以載有報紙的信封作偽鈔。D2按朋友彭喜安的要求,到PW1住所代為收取款項,接過信封後即被拘捕。D2稱自己只是代彭收款及取回欠款,並不知道涉及電話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D2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所處理的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爭議在於D2代陌生長者收取款項、明知情況可疑,是否足以證明他知情或合理地必然相信款項屬於犯罪得益。D2否認有詐騙意圖及洗黑錢故意,主張證據存在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合理相信測試,先查明被告實際知道的事實及個人情況,再問任何知道相同事實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控方負有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法庭認為D2的說法整體不甚可信,行為亦極為可疑,但PW1未能清楚說明交收經過,且D2提供的彭的資料獲警方部分核實,故不能排除其部分說法屬實。合理人士不必然聰明或明智,因此可疑及愚蠢的行為本身不足以完成控方的證明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所述三步合理相信測試,構成裁決洗黑錢控罪的主要法律框架。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確認,個人的信念、觀感或成見可作為「理由」考慮,但須接受合理性測試。相關控罪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
裁決與命令
D2林俊豪就控罪五串謀詐騙及控罪六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庭指出控方未能將所有罪行元素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故作出無罪裁決。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的代收款行為極為可疑、甚至愚蠢,控方仍須證明其知情或必然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合理相信測試不要求合理人士必然精明;被告證供部分不可信,也不等於控方已排除所有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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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朋友向長者收取款項,何時會構成洗黑錢?
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雖然行為高度可疑,法庭仍認為證據未排除合理疑點,故D2無罪。
Q.被告的行為很可疑,是否一定會被判洗黑錢罪?
不一定。控方仍須按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所有罪行元素;本案法庭認為可疑甚至愚蠢的行為不足以證明D2知道自己正在處理犯罪得益。
Q.D2為何在收取可疑款項後仍被判無罪?
PW1未能清楚說明交收過程,而D2提供的朋友資料部分獲警方核實,法庭不能排除其說法部分屬實。因此控方未能證明他知悉詐騙或黑錢,兩項控罪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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