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嘉華案 DCCC762/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嘉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藍嘉華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年長受害人。2023年11月2日,被告人兩次到八旬林女士住所,冒充其孫兒的朋友,收取合共8萬元保釋金。翌日及11月4日,他又按指示向86歲陳女士收取款項,並在警方設局下接收道具包時被捕。被告人透過通訊軟件受僱收款,按指示轉交騙款並收取報酬。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20歲,承認罪責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包括電話騙案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幅度,以及適時認罪、初犯和從屬角色應獲多少減刑。控方申請加刑;辯方承認加刑,但主張較低幅度及考慮被告並非主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電話冒充親屬向長者索取保釋金的串謀詐騙罪極為嚴重,具有組織性,且對長者的經濟及心理造成重大打擊,須判處阻嚇式刑罰。依據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為每項4年。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每項降至32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證明罪行普遍、近期重複發生並嚴重損害社區;惟案件數字及損失已有回落,故採用25%加刑,得每項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立電話騙案一般4年量刑基準及三分之一加刑。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409確認該基準不限於外地前線收款人。法庭據此量刑,並因案件數字回落採較低的25%加幅。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串謀詐騙罪均判監禁40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法庭考慮其初犯及整體量刑原則,沒有命令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被告只是受僱收款人,仍可適用4年量刑基準。認罪扣減及有組織罪行加刑會依次計算;社會危害程度近期回落,可支持低於一般水平的加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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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長者騙款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須具阻嚇性刑罰,即使被告只是受僱收款人,仍以每項4年為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後及加刑後,每項判囚40個月。
Q.初犯及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初犯及個人背景亦會納入整體量刑考慮,但罪行嚴重性仍屬首要因素。本案三罪最終判囚40個月。
Q.多項串謀詐騙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涉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原可分期執行,但法庭會考慮初犯及整體量刑原則。本案三項刑期獲命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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