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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2/2024
C [2025] HKDC 137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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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7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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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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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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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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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8 月 11 日
M 出席人士: 高浚橋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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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 N
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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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3] 及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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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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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 3 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C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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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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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及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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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0 歲的林逸珊女士居住在黃大仙竹園北邨柏園樓 3121
H 室。2023 年 11 月 2 日上午 10 時左右,林女士收到一名自稱是她孫兒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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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男子(訛稱孫兒)來電,表示急需 9 萬元保釋金。經商議後,林女 I
士同意支付 4 萬元。訛稱孫兒表示他的朋友會來到林女士的住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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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另一男子致電林女士確認她的住址。上午 10 時 30 分左右,被告
K 人來到林女士所住的單位,聲稱自己是林女士孫兒的朋友,接過林女 K
L 士交給他的 4 萬元現金後離去。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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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久,訛稱孫兒再次致電林女士,要求多一筆錢用作保釋,
N 並留下聯絡電話。林女士於下午從銀行提取了 4 萬元現金後,嘗試但 N
O 未能電聯訛稱孫兒。其後,訛稱孫兒致電告知林女士他的朋友會到林 O
女士的單位收錢。下午 4 時左右,被告人前來,向林女士收了 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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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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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翌日,林女士查詢孫兒狀況時,才發覺受騙。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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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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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6 歲的陳秀香女士居住在深水埗元洲街置安閣 12 樓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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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2023 年 11 月 3 日下午 2 時左右,一名自稱是陳女士兒子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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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男子(訛稱兒子朋友)致電陳女士,聲稱她的兒子急需保釋金。陳
F 女士表示家中只得約 6 萬元現金。訛稱兒子朋友表示會安排朋友到陳 F
女士的單位收錢。陳女士把住址告知訛稱兒子朋友後,按此人吩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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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她所住樓層 12 樓的升降機大堂把現金交給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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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 訛稱兒子朋友之後致電陳女士要求多一筆錢,當陳女士表 I
示家中再沒有現金時,叫她到銀行提取 10 萬元。陳女士因忘記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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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證而未能在當日從銀行提款。按訛稱兒子朋友吩咐,她於翌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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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4 日)早上再到銀行提款。銀行職員因事態可疑而報警。警員與陳
L 女士返回她的住所,並將一個道具包交給陳女士作交錢之用。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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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 月 4 日,陳女士按訛稱兒子朋友來電指示,於中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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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16 分前往住所樓下準備交錢給“華仔”,但沒有人與她接觸,她
O 便返家。之後,陳女士應一名自稱是“華仔”的來電者要求,將自己 O
的衣著告知對方,然後下樓。1 時 12 分左右,被告人行近陳女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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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是她的兒子的朋友,前來收錢,並兩次把手提電話交給陳女士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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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 15 分左右,被告人從陳女士手上接過道具包後,隨即被附近埋伏
R 的警員截停及拘捕,並在警誡下說:“我喺 Telegram 識個男人,俾 R
1%酬勞我,叫我今日嚟呢度揾個灰色衫褲阿婆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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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在其後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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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經 WhatsApp 於 2023 年 10 月 30 日認識的一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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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男子甲)向他介紹收錢的有酬工作,他表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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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另一男子(男子乙)向他提供車馬費及一部
F 流動電話。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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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於 11 月 2 日上午 9 時 30 分應要求到港鐵旺角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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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該處收了 500 元車馬費後,再按指示於 10 時
I 30 分左右在柏園樓 3121 室向一名老婦收取了 4 萬 I
元,然後前往港鐵黃大仙站附近交出所收到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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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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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同日下午 4 時左右,他按男子乙指示再到 3121 室向 L
同一名老婦收取另一筆 4 萬元款項,其後在港鐵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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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東站附近將錢交出,於當晚獲取 800 元報酬。
N N
O • 兩天後的 11 月 4 日上午 10 時左右,他在港鐵旺角 O
站從男子乙收取了 500 元車馬費後,於 11 時左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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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陳女士所住的置安閣,但因保安員阻攔而不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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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其後他按指示折返置安閣外去找一名老婦向她
R 收取 10 萬元。他見到該老婦後,將手提電話接通並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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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之遞給老婦接聽。他向警員表示,若然成功收錢, S
他會按進一步指示將錢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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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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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沒有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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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0. 他於 2003 年 5 月在本港出生,現年 22 歲,2023 年 5 月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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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六課程,之後曾在不同行業擔任散工,被捕時無業。被告人的 F
父母於他 3 歲時離婚,母親之後再婚,被告人一直與身兼母職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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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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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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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表被告人的楊明鳳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為所犯之事深感
K 後悔,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承認罪責,並於最早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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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自己做錯了,感到後悔和自責,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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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承擔責任。他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薄弱,一時貪心而犯錯,他這樣
N 做有違他一貫行事認真及負責的風格。他會痛改前非,希望法庭從輕 N
發落。他的父母在信中表示兒子本性善良,犯案時才得 20 歲,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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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後果,受不良分子慫恿下犯案,希望法庭給兒子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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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中學班主任眼中的被告人心地善良,有同情心及同理心。一名
Q 區議員則表示被告人有與父親參與社區不同範疇的活動。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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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楊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初犯者,他並非案中主謀,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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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其他共謀者僱用向受害人收取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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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量刑方面,楊大律師援引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C [2011] 2 HKLRD 167 案指出,上訴法庭考慮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 C
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指出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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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量刑基準應為 4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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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 對於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辯 F
方不會反對,唯希望法庭採納一個較低的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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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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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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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C(6)條,最高可判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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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案涉及以電話進行詐騙的串謀詐騙。被告人參與向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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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騙的行為甚為可恥,這些年邁長者必然已無工作能力和收入,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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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的金錢往往不能尋回,一如本案一樣,他們亦沒有能力去賺回失去
N 的金錢,令他們所剩下的資產或積蓄無可逆轉地銳減。這些詐騙事件 N
O 必然對長者受害人的經濟及心理造成一定的打擊。法庭必須對無良的 O
犯案者判以阻嚇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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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8. 本席不接納被告人在求情信中所說的“因為我未曾主動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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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而犯案。他犯案時已是 20 歲,剛完 R
成中六課程不久,絕對能明辨是非對錯。他所涉的詐騙計劃並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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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瑣以致令人難以理解,以他當時的年紀及教育程度,他必然知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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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行為觸犯法律。與其說他的“法律意識淡薄",不如說他的守法
C 意識薄弱,因貪圖小利而罔顧一己行為對受害長者的影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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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洪永俊案涉及沒有案底的內地人來港就電話騙案收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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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上訴法庭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
F 4 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上訴法庭藉判 F
案書最後一句表示:“希望本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的判刑有指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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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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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 上訴法庭較近期在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HKCA I
409 案亦以 4 年監禁作為該案涉電話行騙之串謀詐騙控罪之量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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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及以三分之一加刑來反映罪行之猖獗。法庭在陳皓傑 案並不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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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俊 案所採用的 4 年量刑基準只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
L 線收款人,並且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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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永俊案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重性有過之
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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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職,依計劃行事。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 4 年。
而在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是受
O 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本案控罪二的受害人就被騙徒要 O
求把家中所有的錢全部拿給他。故此,梁耀輝案指出,街頭
P 騙案或電話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 P
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
Q 準,以收阻嚇作用。"1 Q
R 21. 本席看不到此案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以偏離上述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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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於是以 4 年監禁為每項控罪之量刑基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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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第 2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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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 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經這個扣減 C
後,每項控罪之刑期下調至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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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3.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條向法庭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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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資料,是一份日期是 2025 年 7 月 14 日、由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 F
的鄭思為總督察有關涉案罪行之普遍程度及因其最近發生而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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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所提供的口供/報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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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報告顯示電話騙案由 2018 年的 615 宗每年遞增至 2024 年 I
的 9,204 宗的最高峰。所涉的累計金錢損失的增幅亦甚為可觀,由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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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60.95 百萬港元增至 2024 年的 2,911.04 百萬港元的最高峰。2025
K 年上半年的電話騙案共有 3,317 宗,累計損失金額是 580.37 百萬元。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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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案屬報告中被歸類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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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或訛稱認識受害人,向受害人索
N 取金錢應急,如謊稱被執法機構拘捕而急需保釋金。這類電話騙案亦 N
O 是自 2018 年的 262 宗按年遞增至 2023 年的 2,237 宗的最高峰,累計 O
損失金額同樣是由 2018 年的 13.52 百萬元按年遞增至 2023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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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8 百萬元的最高峰。2025 年上半年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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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880 宗,累計損失金額是 53.75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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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警方於 2024 年進行了多次大規模打擊電話騙案行動,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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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成功偵破的電話騙案宗數因此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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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考慮過整份報告的內容,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
C 下證明了涉案罪行:(i) 是指明的罪行;(ii) 仍然十分普遍;及 (iii) 其 C
最近而且重複發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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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鑑於電話騙案及以“猜猜我是誰"犯案手法的案件宗數
F 及所招致的損失均自前一兩年的顛峰有所回落,本席認為可以採納一 F
個較洪永俊案及陳皓傑案為低的加刑幅度,並會以 25%作為本案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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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每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的 32 個月刑期因此而加刑致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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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9. 涉及兩名受害人的罪行的刑期理應可以分期執行,但考慮 I
到被告人初犯以及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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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被告人就本案控罪一、控罪三及控罪五一共被判監禁 4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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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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