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澤鑫案 DCCC1085/2024
持有及交付偽鈔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澤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罪名包括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交付偽製紙幣。2023年5月11日,警方在廟街與南京街交界截停被告人,並在其外套口袋內搜出兩張相同序號的偽製港幣500元紙幣。被告人表示曾拾獲八張偽鈔,將其中六張交給同行女子,並知道紙幣為偽造。法證檢驗證實紙幣印刷質素低劣且缺乏防偽特徵。案件合共涉及八張偽鈔,總值港幣4,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兩項偽鈔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扣減、偽鈔數量與面值、像真度、交付行為和被告人的家庭及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比重。辯方要求採用不多於兩年半的監禁;控方立場則須依據罪行嚴重性及相關案例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保管及交付偽鈔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並可能使市民蒙受損失。量刑沒有固定指引,應考慮偽鈔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數量越多,刑罰通常越重。雖然本案偽鈔像真度低、沒有證據顯示意圖使用,但八張面值500元的偽鈔及交付六張的行為仍屬嚴重。每項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家庭及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罪原因,不能作為嚴重罪行的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99(1)(b)及第100(1)條規定交付偽鈔及保管或控制偽鈔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HKSAR v Li Tsz Chung、HKSAR v Leung Wai Han及HKSAR v 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and Another說明相關量刑基準;HKSAR v To Yiu Cho確認家庭及經濟理由一般不構成嚴重罪行的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20個月,控罪二22個月;兩項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偽鈔印刷質素低劣、數量不算多,涉及較高面值及交付行為仍可導致實質監禁。認罪扣減適用,但家庭負擔不能凌駕罪行的阻嚇及懲罰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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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八張偽鈔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偽鈔數量、面值、像真度及被告行為。本案涉及八張港幣500元偽鈔,雖然像真度低,仍判處總刑期22個月監禁。
Q.把偽鈔交給同行者會否加重刑罰?
交付偽鈔屬獨立罪行,會影響整體嚴重性。本案被告人把六張偽鈔交給同行女子,控罪二量刑起點為33個月,認罪後判22個月。
Q.家庭負擔可以令偽鈔罪免於入獄嗎?
家庭及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罪原因,對嚴重罪行通常不是減刑理由。本案法庭承認家庭受影響,但仍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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