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尚偉等案 DCCC1153/2023
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尚偉、黃鳳儀、許藝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富通保險代理、上線營業經理及區域經理串謀製造虛假保單,以騙取佣金、花紅及獎金。2020年7月10日至9月28日期間,四名被告人利用他人身份證副本及虛假資料,提交32份保單申請,並透過WhatsApp商議安排。富通其後發放佣金及其他獎賞,涉及金額甚高。第二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第一被告人早前已被判監10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量刑:應如何評估串謀規模、持續時間、操作模式、損失及各被告人的角色;以及認罪、協助控方、初犯、家庭困境等因素應獲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角色較輕、損失有限及求情因素應導致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普通法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14年,且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情況評估。量刑須考慮參與人數、受害人數、串謀時間、運作模式、計劃精密程度、實際損失及被告角色。本案雖僅持續約兩個半月,惟涉及多人、32份虛假保單及利用保險監管漏洞,並企圖取得大額佣金及獎金,整體罪責嚴重。第二被告人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因認罪、提供關鍵WhatsApp紀錄及個人背景扣減至20個月;第三及第四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均為42個月,考慮初犯及家庭因素後各減至4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i Wai Ho,說明保險代理串謀詐騙中較次要角色的量刑比較;引用 HKSAR v Ma Ka Chun, Simon,參考較低參與程度下的刑期調整;並引用 HKSAR v Lam Tsz Yim and others,確認類似假保單串謀中不同角色可採用不同量刑起點。《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本罪可予懲處。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余尚偉被判監20個月;第三被告人黃鳳儀及第四被告人許藝馨各被判監41個月。第一被告人早前已被判監1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串謀時間不長及實際損失有限,只要涉及多人、虛假保單及利用監管漏洞騙取大額佣金,刑責仍可嚴重。積極協助控方及提供關鍵電子證據可帶來實質扣減,但審訊後定罪一般不享有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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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假保單騙取佣金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串謀規模、參與角色、損失、持續時間及所得利益。本案第二被告因認罪及提供關鍵證據被判監20個月,另兩名被告各判監41個月。
Q.提供WhatsApp紀錄可以減刑嗎?
如電子通訊對控方案件具有關鍵作用,提供者可能獲得額外扣減。本案第二被告提供WhatsApp群組紀錄並協助案件,刑期最終減至20個月。
Q.審訊後被定罪還有認罪扣減嗎?
本案法庭認為第三及第四被告雖同意部分證據,但該等證據並非有爭議,審訊亦沒有因此縮短,故不給予進一步減刑,兩人各被判監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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