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公職人員租車是否構成欺詐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恆 DCCC587/2023

其他
被告人欺詐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31/7/2025[2025] HKDC 13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皓恆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皓恆於2019年7月至8月間,向控方證人一蔡婷婷訛稱自己是「扶貧委員會」委員,並代表委員會租用其車輛作公務用途。被告人偽造了印有委員會字樣的信件、車輛租賃合約、印章及卡片,誘使蔡婷婷交出共13部車輛的管有權。蔡婷婷其後發現被告人並非委員會成員,且未獲授權租車,遂報警求助。被告人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偽造文件及印章以取信於人,但隨後在審訊中否認控罪,並指控警方威逼利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人是否藉欺騙手段誘使證人交出車輛,構成欺詐罪;(2) 被告人是否明知文書屬虛假而使用,構成使用虛假文書罪;(3) 警方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應否呈堂。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被告人學歷及工作經驗顯示其具備一定人生閱歷,其辯稱因不想在羈留室過生日而貿然承認嚴重罪行的說法,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法官接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警方證人證言不存在嚴重矛盾。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對偽造文件及印章的細節供述詳盡,且與案中搜獲的證物吻合。法官裁定被告人供詞屬自願作出,並拒絕接納被告人關於警方威逼利誘的辯解,最終裁定欺詐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欺詐罪(控罪一)、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二及三)罪名成立。控罪四及五為交替控罪,無需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特別事項 (voir dire)」時,會嚴格審視被告人關於警方威逼利誘的指控是否具備內在可能性。被告人若具備一定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其辯稱因一時恐懼或輕率而作出虛假招認的說法,往往難以被法庭採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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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冒政府機構人員租車,會觸犯什麼罪行?
A.

假冒政府機構人員租車可能觸犯欺詐罪 (Fraud) 及使用虛假文書罪 (Using false instruments)。本案中,被告人因偽造委員會文件及印章以誘使他人交出車輛,被裁定上述罪名成立。

Q.如果被告人聲稱被警方威逼利誘,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會進行特別事項 (voir dire) 審訊,評估被告人招認的自願性。法庭會考慮被告人的背景、證供的內在可能性及警方證人的可靠性。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人辯解不合理,裁定招認可呈堂。

Q.被告人聲稱自己不在香港,能否作為不在場證據?
A.

不在場證據 (alibi) 需有實質證據支持。本案中,被告人雖稱發送訊息當日不在港,但法官指出即使不在港亦可使用通訊軟件,且被告人辯稱訊息可能由他人發送的說法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最終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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