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健文案 HCCC237/2024

販運海洛英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年
串謀販毒罪判監三十三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8/8/2025[2025] HKCFI 42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健文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盧健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與劉子健在香港串謀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案涉美孚新邨及匯璽兩個單位,前者為「細倉」,後者為存放大量毒品的「大倉」。閉路電視、電話及WhatsApp紀錄顯示,被告多次與劉子健進出兩地、搬運背囊及袋子,並安排運送及儲存活動。警方其後搜出逾75公斤海洛英,總值超過7,300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如何按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及罪責程度評估;串謀罪中的涉案數量如何確定;以及被告在審訊中承認大量案情、節省審訊時間及沒有毒品前科,是否足以作出減刑。辯方亦以被告家庭背景及同案犯刑期作求情依據。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的量刑指引,認為販運超過75公斤海洛英屬極為嚴重案件,30公斤以上一般可酌情處理,而務實的量刑上限為35年監禁。對串謀罪,法院仍須根據證據作合理評估,以反映已販運或協議販運的毒品數量。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安排租用倉庫、保管租約及門卡、策劃行程並指示搬運,角色較為主導。以35年為起點後,法庭因其承認大量案情、節省審訊時間及沒有毒品前科,減至33年;其經審訊定罪,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uang Ruifang(No.3)及HKSAR v Sum Ka Wa,確立大量海洛英販運的量刑幅度及35年實際上限;HKSAR v Chan Kam Loi說明串謀罪仍須評估所涉毒品數量。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KSAR v Yiu Kin-wa則協助評估角色、罪責及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3年。法庭以35年為量刑起點,因承認大量案情及節省審訊時間等因素減至33年;被告經審訊定罪,未獲其他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串謀販運罪即使未能以單一控罪精確界定實際販運量,法院仍可從整體證據評估數量及罪責。實際控制倉庫、安排運送及主導同謀者,可能被視為核心角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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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販運超過75公斤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超過75公斤海洛英屬極嚴重案件,以35年監禁為起點;本案因被告承認大量案情等因素,最後判監33年。

Q.串謀販毒但不是直接運送者會否重判?
A.

會。法院會考慮被告是否安排倉庫、策劃行程及指示運送。本案被告被視為背後主導者,而非單純運送者,判監33年。

Q.審訊中承認案情可以減少販毒刑期嗎?
A.

承認案情若節省舉證及審訊時間,可成為減刑因素。本案法庭因此將35年起點減至33年,但被告經審訊定罪,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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