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璟丰案 DCCC38/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兩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18/7/2025[2025] HKDC 1239
合併案件:DCCC38/2024DCCC1218/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璟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D1 羅璟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電話騙案。2023年7月3日,他按照同謀「David」指示,到85歲吳女士住所外,訛稱其孫子因打架被捕,收取港幣50,000元保釋金,並將款項交回「David」。2023年7月10日,他又在警方安排下到場,向66歲朱女士收取同額保釋金,隨即被捕。D1為25歲初犯,育有一名兩歲兒子,承認並非主謀,且已還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的適當刑罰,包括D1作為收款人的角色、電話騙案的一般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警方所指騙案急升而提出的加刑申請,以及兩項罪行應否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對電話騙案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的指引,採用監禁四年作為一般量刑基準;但被告角色及對騙案詳情的認知可影響刑責。D1雖非主謀,卻曾向受害人重複虛假說法,顯示他實際參與並知悉詐騙內容,故不能大幅下調。考慮其初犯、涉款不高及非主謀,兩罪各以42個月為起點;初次答辯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28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鑑於電話騙案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加刑25%,兩罪各為35個月。因兩案時間接近且屬連續事件,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7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2024] HKCA 409)確認電話騙案屬嚴重、有組織罪行,一般量刑基準為監禁四年,並可按被告角色調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因社會危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D1就兩項串謀詐騙罪各被判監禁35個月。控罪三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負責收款,只要明知並積極傳達詐騙謊言,刑責仍可屬較高。電話騙案涉及長者及案件數字上升時,法庭可依第27條作相當加刑;多項相近罪行則可因連續事件而部分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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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保釋金會判刑多久?
A.

即使只是收款人,如明知並向受害人傳達虛假保釋金說法,仍可能承擔較高刑責。本案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四年作為量刑基準,但會按被告的角色、知情程度及其他情節調整。本案因被告非主謀及涉款較低,兩罪起點均為42個月。

Q.認罪後電話騙案刑期如何計算?
A.

本案被告初次答辯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兩罪由42個月減至28個月;其後因電話騙案造成嚴重社會損害而加刑25%,每罪為35個月,總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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