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O CHUN HEI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2月6日,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一個包裹內發現852克氯胺酮,並安排受控交付。12月13日,第一被告Lo Chun-hei到屯門Mai Kei Industrial Building取件,支付運費後接收包裹,隨即被海關人員截查。調查顯示,第二被告Chong Ka-kin指示第一被告取件,並承諾在成功後給予報酬。涉案氯胺酮的街市價值估計超過574,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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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2月6日,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一個包裹內發現852克氯胺酮,並安排受控交付。12月13日,第一被告Lo Chun-hei到屯門Mai Kei Industrial Building取件,支付運費後接收包裹,隨即被海關人員截查。調查顯示,第二被告Chong Ka-kin指示第一被告取件,並承諾在成功後給予報酬。涉案氯胺酮的街市價值估計超過574,000港元。
第一被告人黃慶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長沙灣住所搜出行李箱內7,980克草本形態大麻,以及床上的56.15克大麻、電子磅和空膠袋,總量為8,036.15克,估值約港幣1,550,976元。黃慶生原稱只是替乘客保管行李箱,但其手機錄像、磅重相片及通訊顯示,他曾開箱、點算、逐包磅重並向他人報告。
被告何冠旻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2月22日晚上,警方在被告居住大廈的地下大堂截停他,搜出現金14,820元;其後在住所檢獲112個膠袋,內有含40.52克可卡因的56.52克固體、電子磅、膠袋、剪刀、膠盤及現金103,300元。毒品估計市值約39,102元。被告有一項同類刑事定罪紀錄。
三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周安琪因拒絕替他人運送疑似毒品後,與他人策劃假扮在柬埔寨被綁架,向父親周添財索取250萬元贖金,承認串謀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先後在青怡花園向周添財住所的木門及鐵閘淋紅油,承認刑事損壞;第二被告人另承認在住所管有大麻、含可卡因粉末及含脫氯-N-乙基胺酮液體的危險藥物。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或求情因素。
被告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2024年6月20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個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當時單位內有被告及另外八人。警方檢獲海洛英及可卡因、現金4,030元、帳目紀錄、包裝工具和吸毒器具。毒品包括0.22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29克可卡因。被告承認自己受人安排經營煙窟,每日收取2,200元,並承認現金來自毒品交易。被告有兩項二十多年前的管有危險藥物案底,另於2025年9月1日因處理犯罪得益財產被判監禁四個月。
被告為39歲巴西女性,於2024年6月3日乘坐由巴西聖保羅經法國巴黎前往香港的航班抵港。她在香港國際機場接受海關截查及身體搜查時,被發現陰道內藏有避孕套包裹的毒品。其後在醫院排出共103個包裹,內含合共791克固體,當中含653克可卡因,估計市值677,887港元。被告承認知悉並將毒品輸入香港以作販運,及早認罪。她沒有香港或巴西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家庭困境、喪夫及在羈押期間長子去世等求情因素。
被告人在旺角一個約400平方呎的單位工作,該處設有三間房間,並被用作煙窟。警方搜出毒品、吸食工具、毒品價目表、電子磅及交易記錄等物品。被告承認由朋友介紹在該處工作,負責開門、向客人出售毒品及讓客人吸食。他亦承認經營煙窟及出售毒品。化驗證實一張20元鈔票內藏0.1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已超過18年。
被告於2024年3月9日在紅磡一幢大廈停車場入口被便衣警員截查,從其口中吐出一個染血透明膠袋,內有10.60克固體,含8.71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持有毒品供個人吸食,但否認意圖販運,並稱自己是該大廈公司的司機,購買較大量毒品是因價格較低及供個人使用。被告亦承認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林文軒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1月3日深夜,警方在旺角設置路障,被告從私家車前座乘客位下車後,攜同黑色手提包逃跑,後被制服。警方在手提包及地上檢獲29個小包,分別含有5.08克氯胺酮及4.45克可卡因,另有現金港幣8,542.80元及手提電話。被告有同類販毒前科,並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及與友人分享。
被告陳藝洪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3年5月4日,警方在深水埗截停被告,從其左腋下搜出含3.0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被告承認毒品由他人交付,供其帶往交收,並被搜出現金及流動電話。第二項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曾兩次依時出庭,卻於2024年1月11日缺席,至2025年1月13日才被捕。被告稱因經濟困難受聘擔任送遞員,並非主腦,缺席聆訊源於遺忘。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經營煙窟罪,以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及(2)條、第4(1)(a)及(3)條。警方於旺角一個約500平方呎的單位內拘捕被告人,現場有16人,並發現電子磅、包裝工具、價目表、現金及海洛英、可卡因和冰毒。被告人承認她負責讓客人入屋、收款及交付毒品,並以每日1,800元受僱工作。她具四次不相關刑事定罪紀錄,並有毒癮及家庭照顧負擔。
被告劉晉軒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5月19日凌晨,警方在旺角路障截查一輛的士,於被告座位前方地氈發現一個膠包,內有含21.7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被告被捕時身上有20,31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並曾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被告案發時正就另一宗串謀詐騙案保釋,其後因該案被判監52個月。
被告周逸敏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3條。2024年4月26日凌晨,他攜帶一個貼有其姓名及行李標籤的黑色行李箱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人員檢查行李箱時,發現內有24個膠袋,合共11.99公斤草本形態大麻。被告承認控罪及案情。被告現年59歲,為中國內地居民,曾從事貿易及散工工作,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Lai Hoi Yan Vivian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六項罪行。第一宗涉及兩項盜竊、企圖盜竊、管有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她先後在嬰兒車、餐廳桌旁及商店內取走財物或企圖取走手機,其後被搜出咪達唑侖及地西泮,並向警員投擲盛水紙杯。第二宗涉及她在輕鐵車廂協助推嬰兒車時取走背包。她有60項前科,包括多項盜竊、毒品及襲警罪,且第二宗罪行是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LAU TAT MAN承認三項罪行。2024年3月23日,他在屯門公路近W1807號燈柱駕駛一輛牌照已於同年1月26日屆滿的輕型貨車。警方在車內搜出共11.02克含有9.16克氯胺酮的固體及多個零售包裝袋,並在被告血液中驗出每毫升0.07微克氯胺酮。車輛當時停泊路旁造成阻塞。被告43歲,曾從事運輸工作,沒有同類前科,並自青少年起有吸毒習慣。
被告於2024年5月27日駕駛私家車YH3063行經尖沙咀,其時早已被取消駕駛資格。警方在車內發現29.4克氯胺酮及2.15克可卡因,分裝於多個膠袋內,總值約港幣16,274.45元。車輛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保險只涵蓋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且未被取消資格的人。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被告 Mak Ka-wing 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0年4月13日,警方在油塘邨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膠袋內搜出255克可卡因;其後在住所再搜出192.12克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可重新封口膠袋和鉗子等工具。涉案可卡因的街頭價值約為48萬至60萬港元。被告26歲,教育程度至中學,並有四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涉及毒品,另有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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