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TAT MAN DCCC947/2024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年5個月並罰款9,500港元
販運罪判囚兩年五個月並另處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Yip2/9/2025[2025] HKDC 15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TAT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LAU TAT MAN承認三項罪行。2024年3月23日,他在屯門公路近W1807號燈柱駕駛一輛牌照已於同年1月26日屆滿的輕型貨車。警方在車內搜出共11.02克含有9.16克氯胺酮的固體及多個零售包裝袋,並在被告血液中驗出每毫升0.07微克氯胺酮。車輛當時停泊路旁造成阻塞。被告43歲,曾從事運輸工作,沒有同類前科,並自青少年起有吸毒習慣。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9.16克氯胺酮、多個零售包裝及現金所顯示的販運程度;被告有限度自用因素及認罪折扣應作多少減免;無牌駕駛及毒駕應判處何種罰則及是否與監禁刑期併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氯胺酮數量及包裝情況,將本案置於1至10克類別的上端,並以4年監禁作起點。按照HKSAR v Chow Chun Sang,因被告體內驗出毒品且部分毒品供自用,起點減少百分之十;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販運罪刑期為2年5個月。無牌駕駛屬監管罪行,牌照逾期近兩個月但毋須監禁,判罰款1,500港元。毒駕屬零容忍罪行,另判罰款8,000港元、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8] HKCA 197確立1至10克氯胺酮一般以2至4年監禁為起點,10至50克則為4至6年。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1] HKCA 420支持在有限度自用因素下調低販運罪起點百分之十。法庭亦引用《危險藥物條例》及《道路交通條例》的相關罪行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行均判刑。販運危險藥物判監禁2年5個月;無牌駕駛罰款1,500港元;毒駕罰款8,000港元、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總罰款為9,500港元,於出獄後六個月內繳付。

判決啟示

販運罪的刑期以販運數量、零售包裝及現金等因素衡量;有限度自用只帶來有限減刑,不能取代販運起點。交通罪行的罰款及取消資格可處理不同損害,並不構成重複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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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9.16克氯胺酮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以四年為量刑起點,因有限度自用減少百分之十,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五個月。

Q.毒品部分自用會否大幅減刑?
A.

本案承認被告有有限度自用因素,但只將量刑起點下調百分之十;多個零售包裝及現金仍顯示販運,故未大幅改變刑期。

Q.毒駕及無牌駕駛還會有什麼後果?
A.

無牌駕駛被罰款1,500港元;毒駕被罰款8,000港元、取消駕駛資格兩年,並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法庭合共判罰款9,5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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