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聰
2024年6月20日,警方突擊搜查旺角一處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發現被告開門且內有8人。警方在單位內檢獲海洛英及可卡因(總重量約1.51克)、現金4,030港元及大量吸毒器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其受僱於經營者「呀文」,負責管理該煙窟,每日薪金2,200港元,且檢獲現金為毒品交易得益。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1) 經營煙窟及 (2) 販運危險藥物。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毒品數量及煙窟規模確定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以及在被告近期因另一宗洗黑錢案被判監禁的情況下,如何應用總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以確保刑期公正。
針對控罪一,法官參考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考慮煙窟規模(多房)、人數(8人)及設備,將量刑基準定為18個月。針對控罪二,法官採取「綜合方式」 (aggregate approach),將海洛英與可卡因重量相加(1.51克),根據 0-10 克的量刑指引 (2-5年) 計算出基準為29個月,並因販賣多類毒品而加刑1個月。兩項控罪因基於同一事實基礎而同期執行。
引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 確立經營煙窟的量刑起點;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關於可卡因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Lee Ming Yin (CACC 332/2010) 處理總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控罪二判處1年8個月即時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年8個月即時監禁。其中兩個月與案件 KCCC 1323/2025 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多種危險藥物販運時,若量刑基準相同,會將重量相加計算的實務做法。同時,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近期其他案件的刑期,以符合 totality principle。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