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嘉聰案 DCCC1416/2024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2/9/2025[2025] HKDC 15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2024年6月20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個約600平方呎的單位,當時單位內有被告及另外八人。警方檢獲海洛英及可卡因、現金4,030元、帳目紀錄、包裝工具和吸毒器具。毒品包括0.22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29克可卡因。被告承認自己受人安排經營煙窟,每日收取2,200元,並承認現金來自毒品交易。被告有兩項二十多年前的管有危險藥物案底,另於2025年9月1日因處理犯罪得益財產被判監禁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經營煙窟應如何依規模、設備和收容人數量刑;販運同時涉及海洛英及可卡因時,是否應合併毒品重量計算;以及本案刑期如何與被告另一案件的四個月監禁適用總體量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經營煙窟罪的既有案例,按煙窟規模、收容人數、毒品種類及所提供設備評估刑責。雖然本罪沒有量刑指引,通常起點為12至24個月;本案單位面積不小、有人員在內,並提供多種器具及兩類毒品,故以18個月為起點,適時認罪後減至12個月。販運罪方面,法院認為兩類毒品的毒性及量刑基準相近,適用綜合計算方法,以總重量1.51克計算,得出29個月起點;因涉及兩類毒品加刑1個月,認罪後減至20個月。兩罪基於同一事實,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確立經營煙窟罪一般12至24個月的量刑範圍及相關考慮因素;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確認少於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量刑基準。HKSAR v Lee Ming Yin 用於適用總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經認罪扣減後,經營煙窟罪判監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2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其中兩個月與 KCCC 1323/2025 案的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販運海洛英及可卡因時,如兩者量刑基準相近,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計算總重量。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涉及多類毒品仍可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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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經營煙窟罪一般量刑起點為12至24個月,須視乎規模、收容人數及設備。本案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監12個月。

Q.海洛英和可卡因可以合併計算量刑嗎?
A.

如兩類毒品的毒性及量刑基準相近,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計算。本案以海洛英及可卡因合共1.51克計算,販運罪認罪後判監20個月。

Q.兩項毒品罪行會否分開執行刑期?
A.

這取決於罪行事實及總體量刑原則。本案經營煙窟罪的12個月與販運罪的20個月因基於同一事實而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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