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琪等案 DCCC1609/2024
假扮被綁架索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安琪、劉飛、黃嘉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周安琪因拒絕替他人運送疑似毒品後,與他人策劃假扮在柬埔寨被綁架,向父親周添財索取250萬元贖金,承認串謀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先後在青怡花園向周添財住所的木門及鐵閘淋紅油,承認刑事損壞;第二被告人另承認在住所管有大麻、含可卡因粉末及含脫氯-N-乙基胺酮液體的危險藥物。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或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不同控罪刑期的分期執行及總刑期原則。第一被告人爭辯其行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沒有造成實際金錢損失,並請求採用較低量刑基準;控方則強調電話騙案及濫用親情的嚴重性。第二、第三被告人分別請求因認罪、還押及個人背景而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的行為具電話騙案的核心特徵,利用父親對女兒安危的關切製造恐慌,且索取金額高達250萬元,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雖然案件廣義上涉及違反誠信,但並非受託處理財物後監守自盜的典型類別,因此不採用 Cheung Mee Kiu 及吳國榮所涉量刑標準。法庭以36個月為第一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無前科及父親沒有實際損失而扣減至22個月。第二被告人的刑事損壞及管有危險藥物,分別以9個月及7個半月為起點;第三被告人的兩項刑事損壞罪各以9個月為起點,均作認罪扣減並按總刑期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浩德,認為該案24個月量刑基準源於其特殊事實,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陳善慈說明涉及親人關係的電話騙案可低於一般電話騙案基準。陳皓傑指出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救助親人的脆弱心理,通常具有高度嚴重性。Cheung Mee Kiu、吳國榮、R v Barrick及R v Clark的違反誠信量刑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串謀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罪判監22個月。第二被告人刑事損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合共判監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第三被告人兩項刑事損壞罪合共判監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利用親屬關係策劃假綁架索款,雖未成功取得金錢,仍可因涉及高額贖金、情感勒索及家庭信任而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法院可按案情區分一般電話騙案與親屬直接參與的特殊案件,並不必然採用違反誠信罪的既定量刑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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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扮被綁架向父親索取贖金會判多久?
即使最終沒有取得金錢,利用父親對女兒安危的關切索取250萬元仍屬嚴重電話騙案。法院以3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第一被告人監禁22個月。
Q.淋紅油損壞他人住所會判刑多久?
本案刑事損壞罪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均因認罪獲扣減,法院分別判處相關刑期,並按總刑期原則調整至各自合共9個月監禁。
Q.管有少量大麻及其他毒品會判多久?
第二被告人管有大麻、微量可卡因及含脫氯-N-乙基胺酮液體,法院以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後判5個月,部分刑期與刑事損壞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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