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安琪及另二人
第一被告人周安琪與其父周先生串謀,假扮在柬埔寨被綁架以勒索贖金250萬港元,旨在償還其因拒絕運毒而欠下的債務。同時,第二被告人劉飛與第三被告人黃嘉騏受僱或出於報復,兩次在周先生住所外淋紅油以製造恐慌。此外,第二被告人被發現管有大麻及其他危險藥物。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一被告人利用父女關係進行欺詐是否構成「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以及其量刑基準應參考一般電話騙案(4年)還是涉及家人的特殊案例(如鍾浩德案 24個月)。辯方主張其犯案動機非私利而是受脅迫,且受害人未有實際金錢損失。
法官認為第一被告人的行為雖屬廣義上的 breach of trust(顛倒家庭倫常),但不屬於濫用職權獲利的類別,故不適用 Cheung Mee Kiu 案的量刑標準。法官將其定性為類比電話騙案但缺乏「公共性質」,參考鍾浩德案但因涉款金額高出20倍,將量刑起點定為 36 個月,再根據認罪及未造成實際損失予以扣減。
引用 HKSAR v Chan Ho Kit (CAAR 1/2024) 定義電話騙案之嚴重性;參考 HKSAR v Chan Shan Tsz (CACC 61/2020) 及 HKSAR v Chung Ho Tak (DCCC 312/2018) 確立涉及親屬之欺詐量刑較一般電話騙案輕;提及 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關於 breach of trust 的量刑指引但裁定不適用。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人(串謀欺詐)判監 22 個月;第二被告人(刑事損壞及管有藥物)總刑期 9 個月;第三被告人(兩項刑事損壞)總刑期 9 個月。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涉及親屬的欺詐案時,法庭會區分「公共性質」的電話騙案與「家內盜竊」的區別,但若涉款金額巨大且利用親情勒索,仍會採取具阻嚇性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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