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o Chun-hei HCCC9/2025
受僱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Chun-hei (A1) and Chong Ka-kin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12月6日,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一個包裹內發現852克氯胺酮,並安排受控交付。12月13日,第一被告Lo Chun-hei到屯門Mai Kei Industrial Building取件,支付運費後接收包裹,隨即被海關人員截查。調查顯示,第二被告Chong Ka-kin指示第一被告取件,並承諾在成功後給予報酬。涉案氯胺酮的街市價值估計超過574,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852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以及兩名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差異。第一被告主張其只是受指示取貨的運送者;第二被告則被認定為招募運送者及安排取貨的主腦。兩人均依賴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就販運危險藥物所訂的量刑指引,以涉案數量訂定量刑起點。852克氯胺酮單按數量的起點為監禁13年3個月。第一被告在沒有相反證據下被視為代表第二被告收取毒品的運送者;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第二被告角色較複雜且重要,招募運送者並組織取貨,故其起點提高至14年,兩人均獲完整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具名的判例,但明確依循上訴法庭就危險藥物販運量刑所制定的指引。法定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法庭並以毒品數量及各被告角色評估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第一被告Lo Chun-hei被判監禁8年10個月;第二被告Chong Ka-kin因角色較高被判監禁9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涉案毒品數量是量刑起點的重要基礎,而組織者通常較運送者承受更高起點。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折扣,但家庭求情信及一般個人背景不足以抵銷量刑指引的約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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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852克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852克氯胺酮按數量計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3年3個月;本案運送者認罪後被判監禁8年10個月。
Q.組織他人收取毒品會否判得更重?
會。法庭認為組織者招募運送者並安排取貨,角色較複雜及重要,因此起點提高至14年;認罪折扣後判監禁9年4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少販毒刑期?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仍須依循量刑指引。兩名被告均獲完整折扣,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被判8年10個月及9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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