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晉軒案 DCCC1371/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其中24個月同期執行)
販運可卡因判監48個月,部分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3/9/2025[2025] HKDC 15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劉晉軒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5月19日凌晨,警方在旺角路障截查一輛的士,於被告座位前方地氈發現一個膠包,內有含21.7克可卡因的23.8克固體。被告被捕時身上有20,31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並曾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被告案發時正就另一宗串謀詐騙案保釋,其後因該案被判監5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1.7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被告在販運中的角色、過往管有危險藥物紀錄及案發時保釋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扣減和本案刑期與另一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述的量刑步驟,並以21.7克可卡因適用的5至8年基準範圍作參考。考慮被告的角色沒有證據顯示高於派遞員,法庭以70個月作基準刑期。鑑於被告有過往藏毒紀錄,並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分別加刑1個月,刑期增至72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8個月。為避免與另一宗案件的52個月刑期合計過度苛刻,其中24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所述的量刑步驟,並依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No 3)[2025] 2 HKLRD 138,認定21.7克可卡因的基準量刑為5至8年。法定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48個月;其中24個月與 DCCC 608/2023 案的5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的實際整體刑期因此不按兩案刑期全數相加計算。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毒品重量、販運角色、過往同類紀錄、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均會影響刑期。法庭亦須作整體性檢視,避免多宗案件的刑期累計造成過度苛刻的結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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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1.7克可卡因通常判囚多久?
A.

法庭以5至8年為參考範圍,按本案角色及其他因素以70個月起刑,再因過往藏毒及保釋期間犯案加至72個月,認罪後判監48個月。

Q.認罪會否減輕販毒刑罰?
A.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被告的72個月刑期因認罪減至48個月,法庭其後再安排其中24個月與另一案刑期同期執行。

Q.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刑?
A.

法庭可將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販運毒品,法庭因此額外加刑1個月,並作出整體刑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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