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HUIBAO DCCC1462/2024
受僱運送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HUIBA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U HUIBAO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5月24日,他從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經「沒有需要申報」通道時被海關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21包草本大麻,共重10,062.90克,估計街值約2,415,096港元。被告表示受人聘用,以3,000港元報酬及1,000港元開支運送行李,並承認懷疑內有非法物品但仍照辦,聲稱是為支付母親醫療費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草本大麻數量所對應的量刑起點、跨境運輸及輸入毒品以供本地市場的「國際因素」應如何影響刑責,以及被告認罪、無香港刑事紀錄、教育程度及財政困難等因素的減刑作用。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低層次運毒者,國際因素只應增加三個月,並須避免重複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10,062.90克草本大麻適用的指引,採用四年三個月的審訊後量刑起點。法院認為案件具有兩項加重特徵:把毒品輸入香港以供本地市場,以及被告專程往返內地、香港及泰國以在香港犯罪。依據Herry Jane Yusuph、Lee Ming Ho及Raman Kapusamy的原則,國際因素須在評估角色及罪責時反映;法院合共增加四個月,得出四年七個月或55個月的量刑起點。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刑期為36個月20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並依HKSAR v Lee Ming Ho重新評估國際因素,將其視為評估罪責及量刑起點的因素。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and Dang Hung Ngoc修訂草本大麻及大麻樹脂的量刑指引。HKSAR v Raman Kapusamy是法院採納的近期國際因素權威。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6個月20日。法院接納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但認為其無香港刑事紀錄及個人困難不足以作進一步重大扣減。
判決啟示
跨境運毒案件中,國際因素可與毒品輸入本地市場的情況共同提高量刑起點。法院亦強調須按整體情況檢視刑罰是否公平、公正及平衡,並避免對同一事實作雙重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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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把大麻從泰國帶到香港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跨境輸入毒品供應本地市場,以及被告專程往返不同地方犯罪,均會加重刑責。本案被告及時認罪後,仍被判監禁36個月20日。
Q.運送多少大麻會影響量刑起點?
本案涉及10,062.90克草本大麻,法院依適用的量刑指引採用四年三個月的起點,再因跨境及供應本地市場因素增加四個月,形成55個月起點。
Q.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及時認罪通常可帶來三分之一減刑;但在嚴重販毒案件中,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的作用有限。本案法院只給予認罪的完整扣減,判處36個月2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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