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ng Ka-kin HCCC328/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年
兩項販毒罪合共判囚16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8/9/2025[2025] HKCFI 55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ng Ka-k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ong Ka-ki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12月12日晚上,海關人員在元朗一個住宅屋苑外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棕色袋內發現743克可卡因;在被告與女友居住的單位內,亦發現用於販運的毒品工具。其後,海關搜查被告住所,再發現1,501克草本大麻、14.32克可卡因及0.2克氯胺酮,全部毒品街值超過110萬港元。被告21歲,過往有一項不相類似的刑事紀錄,案發前沒有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控方及辯方就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達成共識;法庭須考慮毒品數量、不同住所內的持有情況、認罪折扣、被告年齡及個人背景,並決定兩項刑期及另一宗案件的刑期應如何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毒品種類及數量確定量刑起點,再因認罪而作出減刑。74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16年11個月,認罪後減至11年3個月。可卡因及草本大麻的第二項控罪,雙方同意量刑起點為5年3個月,認罪後減至3年6個月。法庭認為毒品實際上分布於被告兩個住所,故將第二項刑期其中1個月連續執行,合共11年4個月;另考慮兩案時間接近、被告年輕、避免刑罰過度沉重及康復可能性,將另一案刑期的一半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6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以及按毒品數量、認罪和整體量刑原則作出的量刑評估;氯胺酮數量極少,對判刑不予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為11年3個月;第二項為3年6個月,其中1個月連續執行,合共11年4個月。另案刑期的一半再連續執行,兩案合共監禁16年。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當販運毒品分布於被告實際使用的兩個住所時,法庭可把不同控罪的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法庭亦會在考慮案件時間接近、年齡及康復前景後,避免形成過度沉重的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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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可卡因及大麻供販運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毒品種類、數量、認罪及整體情況。本案743克可卡因及其他毒品涉及兩項控罪,法庭最終判處兩案合共監禁16年。

Q.認罪後販毒罪的刑期會減少嗎?
A.

認罪可導致量刑起點下調,但實際刑期仍視乎案件嚴重程度。本案第一項控罪由16年11個月減至11年3個月,第二項由5年3個月減至3年6個月。

Q.兩宗販毒案件的刑期可以連續執行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案件關聯及總體刑罰是否過重。本案先將第二項控罪一個月連續執行,再將另一案刑期的一半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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