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冠旻案 DCCC901/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8個月
販運可卡因罪判監禁5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7/9/2025[2025] HKDC 15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冠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何冠旻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2月22日晚上,警方在被告居住大廈的地下大堂截停他,搜出現金14,820元;其後在住所檢獲112個膠袋,內有含40.52克可卡因的56.52克固體、電子磅、膠袋、剪刀、膠盤及現金103,300元。毒品估計市值約39,102元。被告有一項同類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40.52克可卡因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悔意和更生努力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量刑起點為87.5個月,並請求因及早認罪及個人求情因素進一步減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判刑事宜。

判決理由

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須依循上訴庭就可卡因販運訂立的量刑指引。法庭接納本案適當量刑起點為87個月監禁,並指出被告的同類定罪紀錄不會作為加刑因素。除認罪外,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足以降低刑期;因此依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將刑期減至5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及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作為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依據;辯方另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相關判例支持按毒品數量訂定量刑起點及因認罪給予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58個月。刑期以8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判刑由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作出。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可卡因販運應依上訴庭量刑指引處理,並確認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減刑。被告的同類定罪紀錄雖被注意,但本案沒有將其另作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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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40.52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依可卡因販運量刑指引,以87個月監禁為起點,再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58個月。

Q.認罪會否減少販毒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除認罪外,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有效求情理由可再降低刑期。

Q.有同類定罪紀錄會否加重刑罰?
A.

被告有一項同類定罪紀錄,但法庭明確表示不會將其視為加刑因素;本案刑期仍按量刑起點及認罪折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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