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君兒案 DCCC1140/2024

販運多種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19/9/2025[2025] HKDC 16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君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及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兩罪。2024年4月15日,警方突擊搜查一個約550平方呎、有三間房的單位,檢獲7.46克海洛英、0.33克可卡因、0.03克咪達唑侖,以及電子磅、包裝物料、吸食工具、現金和價目表。被告承認負責開門讓客人進入及向客人出售毒品,並稱案發日是其首次工作日,日薪1,500元但尚未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多種毒品應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微量咪達唑侖是否須另作上調;經營煙窟的規模如何影響刑期;及兩罪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以海洛英及可卡因總量計算,並採較低煙窟刑期及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對海洛英及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接納以兩者合計7.79克作為基準毒品,量刑起點為52個月。咪達唑侖份量極少,無須另行上調;但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屬加重因素,刑期上調至54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後減至36個月。經營煙窟方面,法院參考一般12至24個月即時監禁,考慮單位規模及現場有八名客人,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減至8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第二罪其中4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的多種毒品量刑指引,並參考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毒品量刑原則。經營煙窟方面引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的12至24個月一般刑期;HKSAR v Cheung Yiu Fai, Alex 支持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因認罪而判刑。販運危險藥物判監36個月;經營煙窟判監8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案件可先以主要及量刑指引相同的毒品計算基準,微量而毒性較低的其他毒品未必導致另行上調,但多種毒品本身仍可構成加重因素。整體刑期須按各罪性質及重疊程度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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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可卡因及少量其他毒品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海洛英及可卡因合計份量作量刑基準,認為咪達唑侖數量極少而不另行上調,但多種毒品屬加重因素;本案販運罪認罪後判監36個月。

Q.經營小型煙窟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經營煙窟的一般刑期為12至24個月,並按規模及整體案情調整。本案單位規模不大但有八名客人,認罪後判監8個月。

Q.販毒罪和經營煙窟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院會按整體量刑原則及兩罪重疊程度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第二罪8個月中有4個月與販毒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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