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敏案 DCCC1225/2024

運送大麻入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認罪後被判入獄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9/2025[2025] HKDC 15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逸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周逸敏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3條。2024年4月26日凌晨,他攜帶一個貼有其姓名及行李標籤的黑色行李箱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人員檢查行李箱時,發現內有24個膠袋,合共11.99公斤草本形態大麻。被告承認控罪及案情。被告現年59歲,為中國內地居民,曾從事貿易及散工工作,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按大麻重量適用量刑指引、被告在販運活動中的角色,以及跨境元素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被告認罪並由辯方求情;控方則依控罪性質、毒品數量及跨境販運情況主張相應刑責。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及被告角色,先確定11.99公斤大麻屬9,000至15,000克梯次,基準刑期為48至66個月,並以數學計算定為57個月。被告試圖把近12公斤大麻由海外帶入香港,具有國際或跨境元素,故刑期上調至60個月。法院認為被告基本上只是帶送者,沒有證據顯示其角色更為重要;亦無其他加刑因素。由於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刑期減至40個月。法院覆核後認為該刑期公平、合理及持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說明量刑步驟;並依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及 HKSAR v Dang Hung Ngoc [2023] HKCA 103 修訂後的大麻量刑梯次,取代 AG v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 798 的相關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11.99公斤草本大麻罪。法院判處被告入獄40個月,認罪扣減已反映在刑期內。

判決啟示

本案示明,跨境運送大麻可令基準刑期上調,即使被告只是帶送者。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法院並確認現行指引不再因大麻形態而調整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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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大量大麻入境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按照大麻重量、被告角色及跨境因素量刑。本案涉及11.99公斤大麻,被告屬帶送者並及時認罪,最終被判入獄40個月。

Q.帶送者販運大麻會否被判監禁?
A.

會。即使被告只是帶送者,跨境運送近12公斤大麻仍屬嚴重罪行。本案法院先定基準刑期,再因跨境元素上調,最後因認罪減刑至40個月。

Q.販運大麻及時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跨境因素令刑期由57個月上調至60個月,其後減至40個月,法院確認此刑期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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