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邦
被告人李建邦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審訊後該罪不成立,但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2022年8月19日,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其車輛司機位地氈下搜出13包氯胺酮,共重6.87克,估計市值4,894港元。被告人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人現年45歲,曾有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在內的五項定罪紀錄,惟最近一次定罪距今超過十年。他為母親的主要照顧者,案發時任兼職送貨員,並於案發後尋求戒毒協助。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人李建邦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審訊後該罪不成立,但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2022年8月19日,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其車輛司機位地氈下搜出13包氯胺酮,共重6.87克,估計市值4,894港元。被告人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人現年45歲,曾有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在內的五項定罪紀錄,惟最近一次定罪距今超過十年。他為母親的主要照顧者,案發時任兼職送貨員,並於案發後尋求戒毒協助。
被告人曾昭武被控於2022年11月24日在調景嶺站公共運輸交匯處的傷殘人士廁所,管有含有4.73克可卡因及9.20克氯胺酮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紅色內褲近下體位置搜出黑色布袋,內有25包氯胺酮及40小包可卡因。被告承認管有毒品,但主張毒品是供自己吸食,並指出自己有十多年的吸毒習慣。專家證據顯示,有關份量約可供吸食11至13天。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相關條文。2022年9月初至14日期間,被告人多次向一名當時16歲的女子提供可卡因,供其按照販毒群組指示派送。警方截停該女子時,在被告人交付的紙袋內發現兩批可卡因,總含量為11.08克。被告人其後被捕,警方並在其住所發現相似紙袋及大量分裝膠袋。被告人年輕、沒有先前定罪紀錄,辯方稱她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受他人唆擺犯案。
被告Chan Wai Shing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2023年1月30日,他在尖沙咀彌敦道54號被警方截查,從其褲袋搜出11.5克可卡因。被告起初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持有毒品作非法販運。他有長期吸毒紀錄及多次相關定罪,並曾至少兩次入住戒毒治療中心。案發時他為兼職清潔工,每月收入約11,000元,與伴侶照顧六名子女。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危險駕駛兩項控罪。2022年7月30日,警員截查其駕駛的私家車時,他突然倒車、高速駛離,並在逃避追截期間撞向的士及另一輛私家車,最終棄車逃走。警方在車外及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總值約港幣10,290元。被告人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以及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
被告 Ho Pak Yin 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3月23日凌晨,警方截查一輛沿青山公路行駛的的士,在被告座位附近搜出含有5.79克可卡因毒品成分的毒品。被告即時承認毒品屬於自己,稱其從旺角一名不知名男子取得,受指示運往兩個地點分發以獲取5,000元報酬,並已到過北角及荃灣。被告案發時持有手機及約3,000元現金,另有兩項相關前科。
被告 Fok Hiu-fung 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 (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及《刑罪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2021年12月31日,海關在葵涌截查一個從加拿大運抵的貨櫃,發現藏於100個貨箱內、約99公斤的草本大麻,市值約1,800萬港元。其後進行受控交付,被告指示貨物轉運,並在元朗龍平商業中心附近被捕。他當時年僅18歲,曾有刑事毀壞案底,並曾被送入教導所。
被告陳就在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以其名義登記的三間房間內管有多種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及大麻,並管有一把磨利軍刀、電子磅及透明膠袋。警方亦在其身上搜出兩部電話及港幣7,520元。被告承認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等四項控罪;他否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該項控罪獲同意保留在檔案內,不予繼續檢控。被告其後承認部分毒品供自用,並承認未有出席保釋後的提堂。
2023年2月6日,警方在屯門富泰邨一個單位外截停被告,並持搜查令搜查該單位。警方在睡房發現一個載有16.8克固體的膠袋,當中含有14.3克氯胺酮,另有兩個電子磅、大量細膠袋、記錄數值的筆記簿及港幣16,240元,走廊亦有記錄數值的日曆。被告在警誡下稱毒品供自己吸食,惟其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涉案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7,644元。
被告 Au Chun Ho 於2023年1月3日凌晨在尖沙咀中間道10號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外套左袋內搜出17包可卡因及5小包氯胺酮,估計街頭價值分別為2,963港元及1,809港元。被告初稱毒品由一名不知名男子購入供自己吸食,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現年37歲,曾任旅遊巴士司機,沒有毒品相關前科,並在案件中及早認罪。
被告人舒浩揚面對兩項控罪: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警方在深水埗一幢大廈鐵閘頂部發現內含19克可卡因的物品,並稱被告人曾伸手接近該處。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並依賴兩次口頭招認及警員記事冊補錄口供。被告人否認接觸毒品及反抗警方,並指警方證供及錄取口供過程存在問題。
被告唐煜明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經裁定罪名成立。2023年2月12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一個單位,發現被告及20名男女,並搜出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及咪達唑侖,以及電子磅、錫紙、打火機、吸食工具和載有毒品價格及重量的紙張。被告承認負責讓顧客進入單位及向其售賣毒品,並稱每日收取400元,僅工作三至四天。被告有12次定罪紀錄,包括多項相同毒品罪行。
被告因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而被定罪。2023年6月13日,她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把一個底部附有磁鐵的鐵盒藏在椅子下。警方截查後,在鐵盒內發現49包膠吸管袋,共含7.41克混合物,當中有5.58克海洛英鹽酸鹽。她身上另有現金、手機及疑似販毒交易筆記。她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但沒有作供或傳召專家證明每日用量。她47歲、失業,並有41項定罪紀錄,包括過往三次藏毒及35項盜竊罪。
2023年3月18日,警方在梨木樹(2)邨停車場截停被告,並在其左前褲袋搜出含有0.3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被告其後帶領警方在附近交通圓筒內發現可卡因,分裝於多個可再封口膠袋,共含2.88克可卡因。被告承認所有毒品屬其所有,並承認正在販運。警方另在其身上搜出兩部流動電話及港幣6,008元。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RASHID QADEER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2年10月25日,警方發現他手持白色膠袋,袋內散發大麻氣味;警員表明身份後,他將膠袋丟入附近灌木叢並企圖逃走。袋內有35.49克草本大麻、1.22克甲基安非他明,以及共30.51克大麻樹脂,估計街頭價值約9,027.5港元。被告持有六項前科,涉及八項定罪,其中七項與危險藥物有關,並有兩項同類定罪。
被告人於2023年6月19日凌晨在屯門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暗格內,搜出分裝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經化驗分別含有3.97克及0.67克毒品。被告人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稱向他人購買供自己吸食。該車牌照已屆滿,被告人亦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且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
被告人黃展鴻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4日,他駕駛借來的輕型貨車在旺角被截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含4.02克氯胺酮及6.28克可卡因的毒品,估計總值7,980元。被告人承認毒品屬其所有,惟稱供自用。其有毒品相關前科,包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被告黃文山在兩宗合併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認罪。第一宗涉及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與另一人進入港珠澳大橋赤鱲角路段的內籠,偷取至少4,000米、價值約40萬港元的銅帶。第二宗涉及管有約10.4克甲基苯丙胺、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以及另一項不依期歸押罪。被告曾獲准保釋,但兩宗案件均沒有依時出庭,後於2023年4月被捕。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