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RASHID QADEER DCCC967/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RASHID QADEER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RASHID QADEER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2年10月25日,警方發現他手持白色膠袋,袋內散發大麻氣味;警員表明身份後,他將膠袋丟入附近灌木叢並企圖逃走。袋內有35.49克草本大麻、1.22克甲基安非他明,以及共30.51克大麻樹脂,估計街頭價值約9,027.5港元。被告持有六項前科,涉及八項定罪,其中七項與危險藥物有關,並有兩項同類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不同種類及數量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以及多種毒品、被告持有第八類表格擔保身分和相同前科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要依靠被告及早認罪,要求法庭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以及相關量刑案例,分別評估冰毒和大麻的分量。1.22克冰毒的起點約為41.86個月;草本大麻按四分之一效力折算,連同大麻樹脂合共折算為39.38克大麻樹脂,起點約為2個月,整體起點定為44個月。涉及多種毒品加1個月;被告為第八類表格擔保人士,因而加4個月,總起點為49個月。雖有同類前科,法庭沒有再加刑;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刑32個月20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Tam Yi Chun,確定1.22克冰毒的量刑起點;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ther,處理大麻樹脂的量刑幅度。法庭拒絕套用Nguyen Thang Loi and Another的修訂指引,因本案罪行早於該指引出現。HKSAR v Ali Saif支持把第八類表格身分視為加重情節。
裁決與命令
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以4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判處被告監禁32個月20日。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混合毒品量刑時,法庭可按不同毒品的分量分別計算,再評估整體罪責。判刑亦確認,罪行發生日期可能決定是否適用其後修訂的量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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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少量冰毒和大麻會判囚多久?
法庭先按各種毒品分量計算量刑起點,再考慮混合毒品、身分及認罪因素。本案被告因販運1.22克冰毒及大麻,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20日。
Q.及早承認販毒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給予及早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扣減。49個月的量刑起點扣減後,被告須服刑32個月20日。
Q.持第八類表格身分販毒會否加刑?
法庭認為被告在尋求庇護期間犯罪,其第八類表格擔保身分構成加重情節,量刑起點因此增加四個月,惟最終仍因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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