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柔案 DCCC397/2024
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相關條文。2022年9月初至14日期間,被告人多次向一名當時16歲的女子提供可卡因,供其按照販毒群組指示派送。警方截停該女子時,在被告人交付的紙袋內發現兩批可卡因,總含量為11.08克。被告人其後被捕,警方並在其住所發現相似紙袋及大量分裝膠袋。被告人年輕、沒有先前定罪紀錄,辯方稱她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受他人唆擺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11.08克可卡因的適用量刑基準、向未成年人供應或利用未成年人販運毒品是否應加重刑罰,以及被告人認罪、年輕、角色有限及另一宗相近案件對整體量刑的影響。控方申請按法例加重刑罰;辯方要求依總體量刑原則合併考慮兩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在 Lau Tak Ming 所訂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可卡因經審訊後的基準為五至八年,本案11.08克的量刑起點為61個月。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1)及(2)條,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毒品可判處較重刑罰。被告人在一段期間內多次利用16歲女子派送毒品,故加刑5個月,起點提高至66個月。她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4個月;考慮無定罪紀錄、相近案件已服刑及總體量刑原則,再酌情扣減9個月,最終判囚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確立可卡因按重量計算的量刑指引,本案以此訂定61個月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軒 [2019] 1 HKLRD 428 說明涉及未成年人時法庭可判處較重刑罰,但未訂明固定加刑幅度。法庭亦援引《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35個月。刑期已反映認罪扣減、利用未成年人的加刑因素,以及另一宗相近案件的總體量刑考慮。
判決啟示
向未成年人供應或利用未成年人派送毒品是重要加刑因素,但加刑幅度須按個案情況決定。即使罪行發生在較早時期,法庭仍可因另一宗相近案件的判刑及已服刑時間,按總體量刑原則作額外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利用未成年人派送可卡因會判多久?
法庭先以毒品重量訂定61個月起點,再因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加刑5個月,並因認罪及總體量刑扣減,最終判被告監禁35個月。
Q.向16歲人士提供毒品會否加刑?
《危險藥物條例》容許法庭在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毒品時判處較重刑罰。本案法庭認定被告多次利用16歲女子派送毒品,因此加刑5個月。
Q.已有另一宗案件判刑,後來的毒品罪如何量刑?
法庭會考慮總體量刑,避免刑期失衡。本案被告已就相近時段的案件服刑,法庭因此在認罪扣減後再酌情扣減9個月,判囚35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