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柔案 DCCC397/2024

利用未成年人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串謀販毒罪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25/6/2024[2024] HKDC 10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柔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相關條文。2022年9月初至14日期間,被告人多次向一名當時16歲的女子提供可卡因,供其按照販毒群組指示派送。警方截停該女子時,在被告人交付的紙袋內發現兩批可卡因,總含量為11.08克。被告人其後被捕,警方並在其住所發現相似紙袋及大量分裝膠袋。被告人年輕、沒有先前定罪紀錄,辯方稱她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受他人唆擺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11.08克可卡因的適用量刑基準、向未成年人供應或利用未成年人販運毒品是否應加重刑罰,以及被告人認罪、年輕、角色有限及另一宗相近案件對整體量刑的影響。控方申請按法例加重刑罰;辯方要求依總體量刑原則合併考慮兩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在 Lau Tak Ming 所訂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可卡因經審訊後的基準為五至八年,本案11.08克的量刑起點為61個月。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56A(1)及(2)條,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毒品可判處較重刑罰。被告人在一段期間內多次利用16歲女子派送毒品,故加刑5個月,起點提高至66個月。她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4個月;考慮無定罪紀錄、相近案件已服刑及總體量刑原則,再酌情扣減9個月,最終判囚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確立可卡因按重量計算的量刑指引,本案以此訂定61個月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軒 [2019] 1 HKLRD 428 說明涉及未成年人時法庭可判處較重刑罰,但未訂明固定加刑幅度。法庭亦援引《危險藥物條例》第56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35個月。刑期已反映認罪扣減、利用未成年人的加刑因素,以及另一宗相近案件的總體量刑考慮。

判決啟示

向未成年人供應或利用未成年人派送毒品是重要加刑因素,但加刑幅度須按個案情況決定。即使罪行發生在較早時期,法庭仍可因另一宗相近案件的判刑及已服刑時間,按總體量刑原則作額外酌情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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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未成年人派送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法庭先以毒品重量訂定61個月起點,再因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加刑5個月,並因認罪及總體量刑扣減,最終判被告監禁35個月。

Q.向16歲人士提供毒品會否加刑?
A.

《危險藥物條例》容許法庭在向未成年人供應或販運毒品時判處較重刑罰。本案法庭認定被告多次利用16歲女子派送毒品,因此加刑5個月。

Q.已有另一宗案件判刑,後來的毒品罪如何量刑?
A.

法庭會考慮總體量刑,避免刑期失衡。本案被告已就相近時段的案件服刑,法庭因此在認罪扣減後再酌情扣減9個月,判囚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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