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k Hiu-fung HCCC338/2023

販運大麻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64個月
被告因企圖販運大麻判囚64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3/6/2024[2024] HKCFI 22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ok Hiu-f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Fok Hiu-fung 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 (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及《刑罪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2021年12月31日,海關在葵涌截查一個從加拿大運抵的貨櫃,發現藏於100個貨箱內、約99公斤的草本大麻,市值約1,800萬港元。其後進行受控交付,被告指示貨物轉運,並在元朗龍平商業中心附近被捕。他當時年僅18歲,曾有刑事毀壞案底,並曾被送入教導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販運約99公斤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哪一套量刑指引。辯方主張罪行於較早時發生,應適用舊有的 Tuen Shui Ming 指引,而非其後上訴法庭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所作的處理。控方則提供相關案例供法庭比較。法庭亦須考慮被告年齡、單純運送者角色及認罪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罪行發生於 Nguyen Thang Loi 判決前,因此適用 Tuen Shui Ming 的舊有量刑指引。參考涉及30公斤草本大麻而以六年為起點的案例,以及略逾100公斤案件以九年為起點的資料,法庭認為99公斤通常應以九年為量刑起點。然而,被告年輕、被視為單純運送者,並有感化官的正面建議,故酌情採用八年起點;其最早認罪亦屬減刑因素,最終判處6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確認其判決是在本案罪行發生後才作出;故採用較早的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LR 129 指引。HKSAR v Touray Edrisa and Another 涉及30公斤草本大麻,量刑起點為六年,協助法庭按毒品數量作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64個月。法庭以八年為量刑起點,已因其年齡、單純運送者角色及最早認罪而作出寬減。

判決啟示

量刑指引適用日期取決於罪行發生時間,而非單純取決於聆訊日期。即使涉及近99公斤大麻,年齡、角色及及早認罪仍可顯著降低量刑起點及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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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運送99公斤大麻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八年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齡、單純運送者角色及最早認罪後,最終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

Q.舊量刑指引何時適用於毒品罪?
A.

法庭認為應以罪行發生時適用的指引為準。由於本案罪行早於 Nguyen Thang Loi 判決,故採用 Tuen Shui Ming 指引。

Q.年輕及早認罪能否減輕毒品刑罰?
A.

可以。本案法庭因被告年輕、屬單純運送者並最早認罪而採用較低的八年起點,最後判囚6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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