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何汝鏘案 DCCC97/2023
逃避警方追截撞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頌朗(又名何汝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危險駕駛兩項控罪。2022年7月30日,警員截查其駕駛的私家車時,他突然倒車、高速駛離,並在逃避追截期間撞向的士及另一輛私家車,最終棄車逃走。警方在車外及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總值約港幣10,290元。被告人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以及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兩種毒品時,應如何合併計算量刑起點;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及刑期;及被告人認罪、個人背景、疫情影響、吸毒習慣和家庭情況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多種毒品的量刑,並以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核對量刑基準。可卡因5.6克的起點為三年八個月,考慮氯胺酮9.94克及涉及兩種毒品後,販運罪起點調高至五年三個月。危險駕駛方面,法庭認為被告人為逃避警方截查而高速駕駛及故意撞車,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故以18個月為起點。及早認罪屬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其餘刑期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R v Lau Tak Ming 及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的毒品量刑指引,並採用 HKSAR v Chan Yuk Leong 所述三項測試。危險駕駛方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HKSAR v Leung Chiu Yu、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扣減後判囚42個月,危險駕駛罪扣減後判囚12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另停牌5年,並須在停牌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涉及多種毒品時可採綜合量刑方法,並以三項測試檢驗起點。疫情困難、吸毒成癮、捐款及家庭負擔在本案均未獲視為有效減刑因素;及早認罪是唯一獲接納的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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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及三項測試處理兩種毒品,將販運罪起點定為五年三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囚四十二個月。
Q.為逃避警方追截撞車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人高速駕駛並故意撞車,危險駕駛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後為十二個月,其中六個月與販運罪刑期分期執行。
Q.疫情困難和吸毒習慣可以減刑嗎?
本案法庭認為疫情影響、吸毒習慣、捐款及家庭負擔均不是有效減刑理由,只有及早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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