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煜明案 DCCC652/2023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煜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唐煜明承認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經裁定罪名成立。2023年2月12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旺角一個單位,發現被告及20名男女,並搜出甲基苯丙胺、海洛英及咪達唑侖,以及電子磅、錫紙、打火機、吸食工具和載有毒品價格及重量的紙張。被告承認負責讓顧客進入單位及向其售賣毒品,並稱每日收取400元,僅工作三至四天。被告有12次定罪紀錄,包括多項相同毒品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罰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經營有20名顧客的煙窟應採用何種監禁起點;涉及三種毒品時,咪達唑侖的少量是否影響販運刑期;相類案底及多種毒品是否加重罪責;兩項刑期應否部分同期執行,以及認罪、年齡和人道因素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就經營煙窟罪,法庭根據煙窟規模、整體案情、被告在其中的管理角色及背景,訂定21個月監禁起點,因坦白認罪減至14個月。就販運罪,法庭以比例測試 (proportionality test) 計算甲基苯丙胺及海洛英的刑期,採用45.34個月起點;120片咪達唑侖只含1.55克,對起點沒有實質影響。販運三種毒品及屬第四次犯同罪各加刑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34個月6日。兩罪雖有重疊,但性質不同,故僅部分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及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作為甲基苯丙胺及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Yim Hung Lui Ricky, CACC 266/2011,支持多種毒品構成加重因素;亦考慮 HKSAR v Wong Kwok Fai [2023] HKCFI 2431 關於避免雙重懲罰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判監。經整體性原則及人道因素調整後,總刑期為39個月6日;控罪一其中5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時,少量第二或第三種毒品未必改變主要毒品的量刑起點,但多種毒品本身可構成加重因素。多項罪行即使行為有重疊,若保護的罪責及犯罪性質不同,法庭仍可命令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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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單位讓人吸毒並售賣毒品會判囚多久?
法庭按煙窟有20名顧客、被告的管理角色及販毒情況量刑,經認罪扣減及整體性調整後,本案總刑期為39個月6日。
Q.販運三種毒品時,少量咪達唑侖會否改變刑期?
本案咪達唑侖只有1.55克,法庭認為不足以影響甲基苯丙胺及海洛英的刑期起點;但販運三種毒品本身是加重因素。
Q.有相同毒品案底,認罪後仍可獲得刑期扣減嗎?
可以,但相同罪行的多次定罪會加重罪責。本案被告因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惟第四次犯同罪令刑期起點再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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